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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社会保障对象定期核查比对 杜绝虚报冒领

2014年11月26日 13:09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陕西省重点社会保障对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我省将建立重点社会保障对象定期核查比对机制,防止重复参保、违规享受待遇、虚报冒领和减员未减资等现象的发生。

  低保资格认定严把入户调查关

  《办法》确定了重点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的职工和城乡居民。

  按照《办法》,我省将严格低保资格认定,严把入户调查关,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由申请人、调查人签字确认,建立“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并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此外,我省将严格贫困残疾人资格认定,以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

  建立低保对象近亲属备案制度

  《办法》要求,县级政府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亲属备案制度。由民政部门组织,对省、市、县三级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县、乡政府相关部门与低保工作相关的人员、村级(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成人员等的近亲属(含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要求在享受或申请最低社会保障时进行填报或申明。通过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

  《办法》规定,我省将规范和统一资金发放形式,全面实现重点社会保障待遇社会化发放,将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和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惠民政策一卡通”发放,将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纳入“社会保障卡”发放。

  建立核查比对机制杜绝医保重复参保

  《办法》明确,我省将建立健全定期核查制度,实现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将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和残疾人生活补贴定期核查制度,及时将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对象退出保障范围。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我省还将通过信息核查和比对,防止虚假申报和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市、县政府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在民政部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在医保方面,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建立跨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和重复报销核查和比对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统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彻底解决重复参保和重复报销问题。(记者 王燕)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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