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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退独生子女费不该是“自选动作”

2014年11月26日 13:55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最近,关于申请单独二胎是否该退还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据报道,郑州有符合条件的市民在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当如数退还。

  河南卫计委解释,此举的依据是该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可市民对此提出异议:早在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出台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退还。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按照《立法法》规定,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是“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这件事所涉及的不仅是该不该退的问题,更是要确定这地方的“自选动作”是否合法的问题。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地方各自为政,极其容易产生行政混乱,有损权利公平。

  计生政策调整之后,需要完善配套的制度,国家卫计委规定“不再享受、不用退还”的原则,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如今有些地方规定与此冲突,应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裁决。也就是说,生育二孩该不该退还独生子女费,不应是地方的“自选动作”,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安排。重庆·时言平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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