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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应考虑养老因素

2014年11月27日 15:02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全国老龄办副主任、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吴玉韶指出,目前制定家庭养老的支持政策比较多,但是家庭养老面临着市场化、城市化、家庭小型化、少子老龄化、空巢化的严峻挑战。吴玉韶建议,应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对赡养老人的子女减少纳税。

  确保每一位老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享受天伦之乐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在老龄人口增多、适龄劳动力减少,独生子女居多的背景下,赡养老人的压力则显得尤为繁重。早在2010年,全国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就已指出,目前,中国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处于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2014年,中国社科院也称我国老龄人口将达2亿,其中失能老人3700万。同时,在人口流动性加剧、市场化、城市化、家庭小型化、少子老龄化、空巢化、养老机构床位紧张的严峻挑战下,养老特别是居家养老的压力异常突出。空巢老人惨死家中的事例不在少数,其教训也异常深刻,但在上述压力下,居家养老还应是最优选择。

  不能否认的是,在独生子女居多的“一二四”家庭格局下,双独和单独子女可生二胎后的“二二四”家庭格局下,不管是居家养老还是其他养老,对正在事业上升期的中年人的巨大压力可想而知。目前的政策取向也是增强家庭成员养老能力,修复和强化家庭养老功能,针对家庭成员养老功能的弱化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支持。目标是确保老年人尽可能长地待在家里,而不是到养老机构去。

  为提高家庭成员居家养老能力和意愿,近日,南京就出台了激励措施,子女、儿媳在家照顾卧床不起的父母公婆,政府可以给其发三百到四百元不等的月工资。这种养老红包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和担当,以人为本的典型做法,值得赞扬。

  针对个税征收,有关部门当然可以效仿南京的做法,征收时考虑个人赡养老人的因素。毕竟,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直接对有养老负担的个人减免税收也省去了二次分配的麻烦,还可防止再次分配中的暗箱操作,是比“发工资”更实惠更便捷的惠民政策。个税征收考虑家庭因素,对有养老负担者减免征收在实施中不难操作。只要能够查清纳税者父母或岳父母的具体年龄及退休待遇并以此为主要依据进行减免税收就可以了。为减少征税机关负担,也可要求纳税者负担申报并提供材料的责任。此外,对个税起征点过低的怨言和吐槽一直不断,甚至有观点认为,“个税起征点太低是劫贫济富”。有关部门理应倾听民声,顺应民意,既要调整起征点,也要适当考虑家庭养老因素,将其作为个税交纳数额的重要决定因素。而且必要时候,应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征收办法,以体现国家对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保障和重视力度,体现执政为民的公共情怀。(史洪举)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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