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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官称“警官车祸致死案”肇事者另有其人

2014年11月29日 12: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焦作11月29日电(记者吴扬 )近日,河南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督察专员张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表示,在“沁阳市公安局纪检书记车祸致死案”中,目前官方认定的“肇事司机”王浩斌不是真正肇事者的可能性巨大,肇事者应该另有其人。

  据沁阳警方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其中王浩斌为沁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下简称“2·11交通肇事案。”)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浩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交通肇事后,王浩斌指使拜林龙顶替本人冒充肇事司机,并指使同乘人员沈小正等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

  10月2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妨害作证罪,判有期徒刑1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

  针对沁阳市人民法院有关“2·11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判决,11月27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督察专员张南京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再次重申,沁阳市人民法院有关此案的判决是一个在没有查清基本事实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是一个经不起推敲和历史检验的判决。张南京强调,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王浩斌不是肇事者的可能性巨大。

  此前(11月18日),张南京曾专门召集多家媒体记者,在其办公室举行了一次小范围的新闻发布会。在这个小范围的新闻发布会上,张南京详细解读了王浩斌极有可能不是“2·11交通肇事案”的具体证据。

  解读证据之一: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浩斌无法赶到现场

  张南京告诉记者,在沁阳市乃至焦作市有关王浩斌不是撞死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肇事者,肇事者另有其人的说法甚嚣尘上。作为受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督办此案的检察官,他十分关注此事,亲自着手对案件中的重大疑点展开独立调查,并获得了有关“王浩斌极有可能不是真正“肇事司机”的重要证据。

  张南京表示,通过多方调查可以确认,发生在2013年2月11日晚间的“王浩斌驾车撞死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的车祸案,准确时间应当是在2013年2月11日晚20点55分左右,而不是沁阳市公安局及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上认定的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2月11日晚21点20分。

  张南京说,如果“2·11交通肇事案”发生时间可以确定为“晚20点55分的话”也就几乎可以确定王浩斌不是真正的“肇事者”,而是又一名“顶替者”。

  据张南京调查,2013年2月11日晚间和“2·11交通肇事案”同时间、同地点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四起。沁阳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显示,其中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电话报警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晚21点01分。据该事故报警人称,在他的车发生事故时,“2·11交通肇事案”已经发生了,他电话报警是在事故发生几分钟后。

  张南京称,根据他对王浩斌2013年2月11日晚间手机通话时的运行轨迹调查,2013年2月11日晚间20点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中接了一个电话,通话时长146秒,通话结束时间是晚8点49分12秒。结合王浩斌的供述,这一通话纪录说明,事发当晚20点50分,王浩斌还在家中大宴宾客。

  张南京指出,王浩斌的家在沁阳市东南方向,距“2·11交通肇事案”事发地点沁阳市老沁河桥大约四五公里。从王浩斌家出来到老沁河桥需要转三个弯。2013年2月11日晚上20点50分,王浩斌在送走客人之后,从家里穿上衣服走出,再发动车辆,是不可能在晚20点55分赶到老沁河桥上的。据此推断王浩斌不是肇事车辆驾驶员的可能性巨大。

  解读证据之二:事故发生后王浩斌行踪怪异

  张南京说,事实上,有关王浩斌不是驾驶员的疑点很多,比如说,在出警民警的摄录仪中没有可以证明肇事者是王浩斌的图像,再如,王浩斌第一次病情鉴定涉嫌造假等等。另外,根据王浩斌当晚移动电话运动轨迹调查,“2·11交通肇事案”发生后,“受伤”的王浩斌没有按照其所供述的那样,直接去沁阳市人民医院,而是于当晚21点40分左右沿医院相反的方向向北、向西通过新沁河桥到了沁阳市神农山大酒店附近。

  张南京说,在神农山大酒店附近,王浩斌本可以向南直接去沁阳市人民医院,但他又没去,而是向东到了沁阳市委机关大院,在沁阳市委大院呆了一段时间后,然后才去沁阳市人民医院。王浩斌的这一系列反常行动说明什么?这恐怕只有王浩斌自己和他的同伴才能说清楚。但王浩斌在向警方供述时,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说明。

  “按照王浩斌的供述,一个腿部粉碎性骨折人,不去医院去市委大院干什么?!”

  解读证据之三:事故发生前王浩斌没有机会接触肇事车辆

  张南京称,可以说明王浩斌不是肇事车豫HGX444号(本田)驾驶员的证据还有,事发当天,从下午到晚上事故发生前,肇事辆车始终跟着李小联和沈小正。根据李小联、沈小正的移动电话运行轨迹调查,这辆肇事车就没有去过王浩斌家,也就是说王浩斌在事发前就没有接触肇事车的机会。

  “连肇事车都没有接触过的王浩斌,又怎么可能成为肇事车的驾驶员呢?”

  检察官:吁沁阳公检法联手查清案情

  张南京表示,要确定“2·11交通肇事案”发生的准确时间并不困难,只需要将当时发生的四起交通事故记录全部调出进行比对后,即可确定“2·11交通肇事案”。

  张南京告诉记者,该案在侦察阶段,沁阳检察院曾对沁阳市公安局有关此调查提出97个疑点要求警方补充侦察,但沁阳警方没有照办。今年6月间,当事人家属就该案中存在的疑点及王浩斌有可能不是肇事司机的相关证据提交法庭,但法庭没有对此进一步核实。因此说,目前沁阳市人民法院有关此案判决虽然在法律上给该案有了一初步的定论,却是一个经不起推敲、也经不起历史检验的判决。这样一个判决既不能让受害人家属信服,也不能让受害人家属息访。

  张南京认为,造成该案目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案件发生的当天就出现了警务人员弄虚作假的问题,从而人为阻碍了案件真相的调查。

  张南京呼吁,沁阳市公检法三家应放下过往错误留下的心理包袱,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查清疑点,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可信、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结果。

  对于谁是真正的肇事者这一敏感问题,张南京表示虽有目标,但现在还不是说的时候。张称,相信一旦证明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机,真正的肇事者自然会水落石出。

  官员讳谈“2·11交通肇事案”

  针对张南京有关“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机可能性巨大”这一说法,记者向沁阳市公检法三家提出采访请求,均未获回应。

  记者致电沁阳市公安局长邓豫生,邓一听记者采访此案,遂即挂断电话,记者将采访内容短信发过去,未见回复。

  记者致电沁阳市公安局主管此案任副局长,任一听记者采访此案,遂即挂断电话,回短称,“我在开会”。记者将采访内容短信发过去,未见回复。

  记者致电沁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聂全武,聂一听记者采访此案,遂即挂断电话,回短称“在车上请发短”。记者将采访内容发过去,未见回复。

  记者致电沁阳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此案主审法官审判长张庭长,张未接电话,发短未回。

  事实上,在“2·11交通肇事案”长达1年9个月的调查审理期间,记者多次就此案的诸多疑点向沁阳市公检法三家提出采访请求,均未获回应。

  当地一不愿透露姓名官员对记者说,在涉及“2·11交通肇事案”的问题上,除了张南京敢发声外,其他公检法的人都不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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