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堵住“行贿无罪”的漏洞
行贿无罪?这还得从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谈起。在我国刑法中,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还是不正当,都不影响受贿罪构成。但是,行贿罪的前提是,要“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回到周某案件上,要判断周某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要看他打听的审批结果性质如何。如果这种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提前泄露会对相关企业产生不良影响,那么周某获取这种信息肯定属于“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他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反之,他的行为则不构成行贿罪。
但法律上周某是否构成行贿罪是一回事,他的行为在现实中有无社会危害性则是值得思考。即使周某谋取的不属于“不正当利益”,但是,他送钱给国家工作人员打听信息的行为,无疑是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不可收买性和国家机关廉洁性,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产生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他的行为按现行法律不构成行贿罪,但仍然可以探讨在今后的立法上规定为犯罪。
在今后的立法中,为了严厉地惩治腐败,杜绝钱权交易的发生,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大对行贿的惩治。譬如说,将行贿罪修改成,行为人为谋取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物的行为,但是,因为被勒索被迫给予财物的行为除外。此外,对于谋取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可以区别对待,对于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处罚可以轻一些。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