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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贪官也“攀比”自称罪不至死

2014年12月11日 16:55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12月10日,广州市白云农工商公司(国企)原总经理张新华因涉嫌贪污、受贿在广州中院一审被判死刑。据报道,张新华因涉嫌贪污2.8亿多元,涉嫌受贿人民币共计9780万元、港币238万元,贪腐总计近4亿元,刷新了广州公职人员的贪腐纪录,被坊间称为“广东第一贪”。而对于一审结果,张新华称自己“罪不至死”,要上诉。

  河北“亿元水官”马超群落马的新闻尚有余温,“广东第一贪”张新华案相关数据的披露,再次让人领略到一些人披着“苍蝇”的外衣实则着“老虎”的胃口。根据刑法,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张超群贪污的数额是10万元的N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列。

  令人奇怪的是,张新华居然说自己“罪不至死”。难道他不知道自己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抑或自己有立功、自首等可以被从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对此,侦查人员的说法提供了一些答案:张新华认为他这么大数额并不是一件很严重的职务犯罪。那么多大的贪污数额才算是很严重的职务犯罪呢?尽管张新华没有说,但我们仍然能读到这样一层意思,即自己的贪污数额并非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为啥却要成为倒霉的死刑犯之一呢?

  应该说,张新华有此奇怪的“攀比心理”也是源于一些事实:原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负责人陈满雄贪污4.2亿被判无期; 原中石化老总陈同海贪污1.95亿被判死缓;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贪污3亿元被判处死缓;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石雪贪污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被判处死缓……这些人涉及金额都与张新华不相上下,而这些人均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才造成了张新华这样的“广东第一巨贪”仍然认为自己罪不至死。

  那么,究竟贪污多少才能够“资格”被判死刑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2012年在全国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中,有38.08%的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这也难怪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在一个非监禁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会超过40%的国家,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比率居然高达60%以上,这分明是特权主义!”。

  总之,在高喊“从严治腐”的语境里,欲使腐败真正成为一种高风险、高代价、无收益行为,就必须切实把规范缓刑、减刑、假释、从轻处罚等工作放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高度来对待,一方面要遏制多缓刑、乱减刑、滥假释,尤其是要严厉打击一些缓刑、减刑、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另一方面要尽快把缓刑、减刑、假释,尤其是对某些贪官的“从轻处罚”放到阳光下。等做好了这些工作,张新华们对自己究竟该不该死,心里想必就更有数了。 邓子庆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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