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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素致环卫工伤亡频现 要求工伤认定多被驳回

2014年12月18日 10:43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2014年1月12日下午,郑州市西三环与科学大道立交桥上,一辆行驶中的教练车将一位六旬环卫工撞倒致其身亡。

  2014年11月23日,西安市, 66岁的梁坤祥、62岁的王翠梅夫妇二人,从凌晨5点开始清扫落叶,天亮后坐在人行道上吃自带的早餐——馒头。梁师傅当了30年环卫工,妻子一干也是16个年头。

  这是一份令人悲伤的名单。

  当我们搜集、整理这些资料时,心在滴血,手在颤抖。

  12个冰冷的名字,12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定格在了2014年。而他们,只是过去12个月中丧身在车轮下的一小部分环卫工:

  2014年1月1日,新年第一天,郑州57岁的环卫女工李林香被车撞飞身亡;

  元旦后不到两周,郑州有4名环卫工被撞身亡;

  5月上旬,深圳4天内3名环卫工被撞,两死一伤;

  截至10月中旬,武汉因车祸造成的环卫工人伤亡事件已有10多起,其中4名环卫工身亡。

  ……

  数字如此惊心,刺痛人的眼睛。

  我们试图了解这些环卫工人的生前身后事,发现很多资料中只是“李师傅”、“周师傅”之类的字眼。他们的名字,如同他们的生命一样已经湮灭。

  我们又试图搜集这些环卫工人生前的照片,那似乎更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他们从哪里来?在城市里经历过什么?鲜有人知。生命的逝去割裂了他们与世界之间的纽带,想通过影像追溯他们的人生,常在某个环节戛然而止。

  天空已没有翅膀的痕迹,而我已经飞过。

  泰戈尔的诗句,更像是这些城市美容师的宿命。

  劳动不分贵贱,劳动者最光荣。

  但不容矫饰,也不容回避,环卫工人的“光荣”,在这个社会仍如草芥一般卑微。繁重的劳动、微薄的薪水、花白的头发、沧桑的双手……环卫工人用默默无闻的劳动,让城市生活更加美好。

  当一抹血色漫过环卫工人握住扫把的双手,我们无法再沉默。

  那些冰冷的名字,本不该如流沙逝于掌心。那些鲜活的生命,本应该如常地送走晚霞迎来朝阳。

  我们呼吁,行人不要再乱扔垃圾。不要认为是你扔垃圾给环卫工人带来了工作岗位,他们与你我一样有同等尊严。

  我们呼吁,司机和乘车人不要再车窗抛物。图一时之便将环卫工人置于滚滚车流险境,于心何安?于情何忍?

  我们呼吁,环卫部门制定更为人性化的政策。无论何种情况,请将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环境诚可贵,生命价更高。

  我们呼吁,城市管理部门为环卫工人立一座碑。不只为纪念,更为提醒城市里的每一个人:你随手扔下的一片垃圾,不只关乎文明,更关乎他人的生命!

  2014年部分逝者名单

  1月1日,河南郑州。环卫女工李林香在西三环陇海铁路立交桥上清理垃圾时被撞身亡。时年57岁。

  2月18日,海南海口。环卫工林诗强在南港码头正常作业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到路中间的绿化带上并推行10多米,当场死亡。时年36岁。

  3月18日,宁夏银川。环卫女工周天秀在兴庆区丽景街工作时,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当场死亡。时年64岁。

  4月18日,陕西西安。环卫女工王彩萍在凤城二路西安市凤城学校门口的人行道上,被货车撞飞十几米远,当场身亡。时年68岁。

  5月22日,广东深圳。环卫女工黄先琴在南山区南海大道清扫垃圾时被撞身亡。时年53岁。

  6月20日,新疆昌吉。环卫女工艾玉芳在街头清扫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抢救无效身亡。时年53岁。

  7月24日,广东广州。环卫工唐者三贵(瑶族)在黄埔大道扫地时被一辆酒驾超速轿车撞飞,当场死亡。时年47岁。

  8月3日,广东惠州。环卫工杨正华在357省道陈江水围村处打扫路面时被大货车撞倒,抢救无效身亡。时年66岁。

  9月20日,海南海口。环卫工蒙春女在琼山大道与椰海大道交界处被大型吊车撞倒,当场身亡。时年44岁。

  10月17日,湖北武汉。环卫工黄家红在沌口芳草路上清理渣土时被撞,伤重不幸身亡。时年56岁。

  11月20日,福建福州。环卫女工周建珍在福马路清理垃圾时,被过往车辆撞成脑死亡,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2岁。

  12月5日,辽宁沈阳。环卫工祝瑞奇在大东区榆林大街轩盛路附近作业时被货车撞到头部,当场死亡。时年56岁。 文字整理:窦菲涛

  谁来保障环卫工人劳动安全?  

  他们是身着橙黄制服的“马路天使”,他们是城市的“美容师”。他们穿行在大街小巷,随着季节轮回,或热得挥汗如雨,或冻得瑟瑟发抖,始终挥舞自己手中的扫帚守护着城市的洁净。

  然而,他们的工作也是高危职业。在我国,环卫工在工作时被撞、跌倒、受伤、被打事件每天都会发生,而因交通事故致环卫工伤亡的数字更是触目惊心。

  今年11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市政管理局副局长陈大章透露,近三年来,渝中区约20位环卫工人因清扫车窗垃圾,遭遇到车辆擦伤、致残甚至死亡的事故。南昌一年有60多名环卫工人因捡拾车窗抛物被撞,马路中间的垃圾成了“夺命垃圾”……

  环卫工伤亡情况为何频现?谁来保障他们的劳动安全?如果发生事故伤害,他们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工伤待遇?对此,《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多因素致环卫工伤亡频现

  多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他们都目睹过环卫工被撞的情景。家住朝阳区十里堡附近的赵女士表示,“环卫工主要是在车来车往的道路上和马路边工作,那肯定比较危险啊。”

  赵女士认为,车窗抛物大大增加了环卫工作业的危险系数。“有的司机不讲公德,从车窗里往外丢东西,那环卫工人就得去清扫啊,如果有的司机驾驶技术不好或者车速过快,都可能撞到他们。”

  针对车窗抛物给环卫工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少城市已经开始采取措施。11月15日起,合肥启动了集中整治乱扔垃圾行为专项行动,其中车窗抛物是重点处罚对象之一。有关部门聘请300名至500名出租车司机作为义务监督员,利用行车记录仪记录车窗抛物的行为。重庆市渝中区近期规定,凡市民举报“车窗抛物”行为属实,将给予每例100元的奖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超负荷工作致使环卫工人注意力下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贵阳,每位环卫工人每天至少需要清扫6000平方米至8000平方米的街路,清扫面积相当于一个标准足球场大小。超负荷的工作量之外,是环卫工人每天12小时左右的工作时间。

  在北京海淀区海淀黄庄附近,环卫工老张则告诉记者,他每天都是4点30分起床,5点开始工作,必须在7点之前做完一轮清扫工作,后面时间则需要保洁维护。由于休息不足,常常感觉“头晕眼花”。他告诉记者,自己曾被电动自行车撞过两次,所幸没有受伤。

  此外,有调查显示,凌晨作业时间是环卫工人交通意外多发时间,凌晨4时到6时是环卫工的“黑色两小时”。一位交警分析认为,“这段时间不少汽车驾驶员往往反应迟钝,加之光线昏暗,车少、车速快,很容易发生意外。”

  那么能否对“黑色两小时”进行工作时间调整呢?为此有人建议,环卫工的工作时间能否调整得更为合理,适当增加白天工作时间。但一位环卫公司负责人则告诉记者,“这不是我们想改就改的,早高峰开始后交管部门是不允许上路打扫的,只能赶在7点之前打扫干净。”

  记者还了解到,环卫工事故伤害频现与机械化作业程度低也有一定关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规定,机动车快车道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但由于道路过窄等硬伤,许多机动车道不得不使用人工替代。

  就在12月9日,南京环卫工老李在捡拾快车道上的垃圾时,被一辆越野车撞倒受伤。对此,不少南京市民呼吁,应调整环卫工作业时间,早晚高峰期别让他们进入快车道清扫。

  要求工伤认定多被驳回

  据统计,我国环卫工的工资仅为全国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半。工资低,待遇差,无加班费,没有正常休假,无劳动合同是当下环卫工的工作现状。这使得他们的劳动权益屡屡受到侵害,而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他们也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据媒体报道,日照籍环卫工李华自2012年2月起,在保洁公司从事马路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李华缴纳社会保险。

  2012年12月,39岁的环卫工李华清晨工作时,被摩托车撞伤致死,但保洁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对其赔偿。之后,在法院调解下,保洁公司才赔了李华家属30.3万元。

  对于这类违法企业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王丹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政府采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环境卫生部门、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密切协作,加强对环卫中标企业的监管,对于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暂时停止履行或解除采购合同,并依法禁止其在三年内参加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但劳动合同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照片、奖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时的‘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丹律师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超过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也不在少数,他们的工伤待遇问题则更难处理。今年11月,兰州市城关区环卫部门要求超龄环卫工签订一份所谓“生死承诺书”,承诺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人身损害都由本人承担。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当地相关部门叫停了与环卫工签订的承诺书。相关官员在回应时也称自己“有苦衷”,因为超龄环卫工无法办理工伤保险。

  为何那么多人会选择做“临时工”?据记者了解,有不少老人在农村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障,这使得他们不得不在花甲之年甚至古稀之年继续□劳动,不惜当没有劳动合同、薪水微薄的临时工以填补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之需。

  针对超龄环卫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赔偿问题,王丹律师对记者表示,超龄工人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二,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评定劳动能力,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贺少成  杨召奎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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