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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税收法定”也是依法治国的本义

2014年12月23日 11:21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目前,国内现行18个税种里,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3项是税收法定,剩余的15种税则全部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权只能交给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他机关无权染指。税收法定原则早已载于立法法之中。如今,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细化、明确税种等,这意味着:全国人大要择机逐步确立税收立法权。

  税收法定,大部分却不能法定,有其历史原因。1984年、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两次立法授权,让渡了大部分税收立法权。改革之初,税收立法授权在当时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时至今日已弊端丛生,也给法治中国的建立带来了不小的阻力。比如最近成品油消费税在半个月内两次上调,这种“没商量”的随意已经严重违背了税收固定性的基本要求,更是置纳税人的知情权于不顾。

  征税是非常严肃的事,至少应该具备法律依据。虽然立法法中已经明确,“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且“制定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权”。然而,该法也同时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将一些税收立法权授权给国务院。这正是当下不少税收仅是依据国务院“规定”与“暂行条例”予以征收的重要原因。

  确立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税收对应的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人的社会关系,如果政府本身可以轻易立法征税,不但税收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也极易形成治理误区,既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将削弱税收作为市场调节杠杆的作用。同时,依法纳税才能更好地建立公民社会,让公众在法律框架内建立起社会公共意识。要达到这个目的,实现税收的法治化是不可回避的途径。

  当然,立法法拟将征税权收归人大,仍只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性一步。税收包括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诸多内涵,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确保民意有效地参与到税收每个环节的立法讨论中来,以确立“科学征税、合理纳税”的税收体制才是税收法定的根本目标。  □周海霞(石家庄)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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