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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保障

2014年12月23日 14:41 来源:西海都市报 参与互动(0)

  12月22日,省民政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我省《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的调整将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全省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

  扩大救助范围: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享受救助

  《通知》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由以往单一的只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扩大为以下四种类型: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同时,也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了制度保障范围。

  设定救助标准计算办法:确定救助金上限2万元

  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合理原则,《通知》明确规定我省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即: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并且要求,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至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并确定了最高2万元的救助上限。

  细化审核审批程序:增设紧急救助程序

  《通知》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明确了临时救助在常规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同时,增设了应急救助程序。

  申请:困难家庭享受临时救助需事先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上,各地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批准。救助金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审批,对救助金少于500元的,县级民政部门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应将审批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在5000元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后还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且要求,全面推行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应急救助中,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增加救助方式:为救助者提供转介服务

  我省现有的临时救助制度只有发放临时救助金这一种实现方式。《通知》中增加了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两种方式,并对发放实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转介服务的形式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调救助者的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

  ●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享受救助 ●救助金上限2万元

  ●规范审批程序设定紧急救助程序 ●增加临时救助实现方式

  (记者 莫青)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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