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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手机预置软件可卸载当“研而有果”

2014年12月29日 10:35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消委会日前携手全省23家市、区消委会联名“上书”国家工信部,代表消费者提出“手机预置应用软件应允许消费者自由卸载”等诉求。工信部近日致电广东省消委会,对联名“上书”作出回应,表示目前正在处理,并已委托专业机构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对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12月28日《南方日报》)

  新手机或者平板电脑,里面已安装了诸多的预装软件。按照之前的初衷,此举是为了服务消费者。不过现在性质发生了变化,预置应用软件成了一种商业工具,占内存、跑流量、吸费、盗信息……据悉,95.32%手机有预置应用,88.91%的预置应用删不掉,98%受访者认为不合理。

  这里面的秘密昭然若揭:在手机平台上预装应用程序,厂商是要向应用推广方收取费用的,所以手机厂商很难放弃。结果应用推广方靠软件吸费获利,一些流氓软件更是无所不用其极。而且为了保证彼此的利益,实行“不能卸载”的霸王条款——若是采取刷机等强制手段进行删除,厂商就不再对这部手机予以保修。

  手机只是一个硬件,对于软件的使用,消费者应当具有绝对的自由权,不能因为强制捆绑而成为随意被宰的“小白鼠”。手机预置软件无法自由卸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强制消费的做法,也不符合市场竞争和权利自由的基本要求。因而,“手机预置应用软件应允许消费者自由卸载”当早日纳入议事日程,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然而现实却是,手机预置软件不可卸载尾大不掉,而治理手段还处于“研究阶段”。虽然去年6月,工信部就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对移动通信终端生产企业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定,然而其中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惩罚措施,“有禁项无罚则”使效用难以发挥,从而也导致在移动终端中预置含有恶意代码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软件,以及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调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和信息泄露的现象,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改善。

  虽然根据《民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消费者就手机厂商预置手机软件,进行捆绑式强制消费等行为,可以提起维权诉讼,但在一个缺乏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行业指导下,胜诉难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也使得维权的成本过高。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行为加以限制,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才能让手机预置软件不再成为“挥之不去的烦恼”。承担着监管之职的主管部门,应当正视到问题的严重性,尽快出台措施以做到对症下药,而不是在“正在研究”的托词下,最后呈现出“研而无果”的作为不力。 □唐伟(四川营山)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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