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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医院就诊致一级伤残 状告医院获赔85万元

2014年12月31日 13:3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蒋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就诊,没想到病没治好,却导致自己一级伤残的后果。

  2013年11月6日至12月7日原告蒋某在聊城市某医院住院。

  11月9日蒋某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经右侧单鼻孔蝶窦垂体瘤切除术”。12月7日蒋某从该医院出院,医院病历记载蒋某的出院诊断为:鞍区占位、脑垂体瘤、高血压病(1级)、脑脊液鼻漏;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随后蒋某转到北京某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蒋某在全麻下行“单鼻孔蝶窦入路脑脊液鼻漏修补术”;在局麻强化下行“右侧侧脑室穿刺外引流术”;在全麻下行“左侧脑室腹腔分流术”。

  后经蒋某申请,东昌府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6月10日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聊城市某医院在被鉴定人蒋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中占主要因素,医方过错参与度拟为75%,被鉴定人蒋某现遗留四肢瘫属一级伤残;误工时间拟为受伤之日起至评残之日前一日;护理时间为长期,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属完全护理依赖情形;残疾用具普及型轮椅价格一般在1000元左右,更换年限为5年左右一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东昌府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聊城市某医院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王莉)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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