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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上厕所颅内出血猝死 人社局未认定工伤

2015年01月09日 11:47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被人发现蹲在自己保洁范围内的厕所门口并送医后,在杭州当环卫工、今年52岁的安徽人钱维业再也没能回来工作。抢救后的次日晚上,他被宣告死亡。医生诊断为颅内突然出血引发猝死。

  虽事情已过去好几个月,但有关钱维业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争议,仍在继续。

  昨日,钱维业家属与杭州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上城区人社局)对簿公堂,他们要求法院撤销上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庭审从昨日上午9点15分持续到中午1点左右,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审判长表示将视情况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环卫工上厕所猝死 原因为颅内出血

  刘大姐是上城区吴山广场附近十五奎巷20号公厕的保洁员。2014年9月23日下午,和她相熟的十五奎巷保洁员钱维业来上该厕所。

  刘大姐事后说,因面熟,当时和对方打招呼:“怎么这么晚还没回家?”钱维业点头进厕。不久,刘大姐发现,钱维业蹲在厕所门口,连裤子都没穿好。刘大姐赶紧上去问对方怎么了,并将其扶到墙边坐下,但这时,钱维业连家人的电话都说不全了。

  于是,刘大姐和与她相熟的钱维业所在保洁公司人员打电话。很快,120和钱维业所在公司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不幸的是,钱维业被送到医院后的第二天晚上10时18分宣告不治,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未获分文赔偿

  “保洁公司既没承担一分钱医药费,事后也没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钱维业的儿子昨天说,父亲死后,他们与父亲所在的杭州德广清洁有限公司商量善后事宜时,对方仅支付了钱维业被拖欠的3个月工资,其他都让死者家属去找劳动局(记者注:劳动局和人事局合并后,目前已改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让他们感到非常寒心。

  让家属感到更意外的是,在他们提出申请后,2014年11月4日,上城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理由是钱维业突发疾病,既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其相关的工作岗位,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钱维业个人并未买工伤保险,如果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那么,钱维业家属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上厕所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引争议

  据上城区人社局的调查核实,钱维业是杭州德广清洁有限公司负责十五奎巷晓霞弄至中山中路段的小区保洁清洁工,双方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钱维业的工作时间,上午为5点至11点,下午为1点至4点。

  上城区人社局诉讼代表昨在法庭上说,据调查,厕所保洁员证实,其是事发当天下午4点30分碰见钱维业上厕所的,杭州市急救中心的出车说明,是事发当天下午4点40分接到报警急救电话的。

  此外,钱维业的同事证明,事发当天下午4点10分左右,看见钱维业下班后自己干私活捡废品卖。

  因此,上城区人社局认为,钱维业突发疾病死亡是在下班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们尊重死者,同时尊重事实和法律。”上城区人社局诉讼代表说,他们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死者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人社局没有切实履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工作,不但置当事人(死者家属)提供的录像等证据不顾,采纳自相矛盾且不符合调查程序的证人证言,作出钱维业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其相关的工作地点发病,而不予以认定工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死者家属向法庭提交了从交警部门调取的事发前10天的路面监控视频,显示在钱维业病发前十天,被交警部门监控录到下午4时后清扫其工作区域就有7次之多。并称十五奎巷的保洁时间是16小时(5:00-21:00),且此区域仅有钱维业负责保洁。以上证据足以证明,钱维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

  死者家属还认为,人社局认定钱维业不在工作岗位发病是错误的,即便钱维业在厕所旁发病,此公厕位于钱维业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上厕所属于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法律保护,厕所亦可视为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自然延伸,“工作岗位”除了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地点内的附属建筑范围(包括工作地点的厕所),因此钱维业应被认定是在工作岗位发病。(通讯员 尚法 记者 陈洋根)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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