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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买房持械抢劫金店 致一人死亡被判死刑

2015年01月09日 19: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德1月9日电 (林志远 叶茂)男子为买房铤而走险,携斧头、西瓜刀、匕首等作案工具,窜入一金店劫走价值百万余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并致1人死亡。福建宁德市中院9日披露,以抢劫罪判处陈某(自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原系浙江苍南县一KTV的经理,月收入7000元人民币。但是高昂的房价还是超过了陈某的承受能力,结婚并育有一子的陈某,为了能早日住上自己的房子决定铤而走险。

  2014年4月初,陈某预谋到福建霞浦县抢劫金店,并准备了斧头、西瓜刀、匕首、挎包、口罩等作案工具。同月21日,陈某携上述作案工具潜入霞浦,经沿街踩点,选择了一家金店作为抢劫的目标。

  同月26日早上6时许,陈某来到金店斜对面的小巷伺机作案,趁赖某打开卷帘门做卫生之机进入店中并拉下卷帘门,持匕首刺中赖某的左胸部,致其死亡。

  而后,陈某撬开店内玻璃柜门,劫取黄金项链、手镯、挂坠共计228件后离开现场,雇车潜逃。随后,陈某将劫得的黄金首饰藏匿于租住在浙江苍南县灵溪镇的出租屋内。经鉴定,赖某系锐器刺破主动脉导致大出血死亡。

  2014年4月27日,陈某在苍南县龙港镇销赃时被霞浦县警方抓获,当场查扣涉案黄金项链一条及销赃款10450元,并在陈某的带领下,查扣其他涉案黄金首饰。经鉴定,被抢走的黄金首饰共计4181.08克,价值1128891.6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共计1128891.6元,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其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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