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规定:发现“黑车”可暂扣直至拍卖
2015年01月14日 14:4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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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黑出租车”非法运营一直是广大出租汽车从业者的一块“心病”,同时也是政府相关部门打击的重点领域,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审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时,也对如何打击黑车,提出了修改意见。
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提出,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行为,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抵缴罚款。(王磊)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