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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抓拍处罚路边临停如何才能合法合理

2015年01月29日 14:4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我当时只是短暂停靠在路边,准备进入附近的停车场,交警仅凭电子眼抓拍就寄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罚单,执法太武断了。”法庭上,广州车主贺先生一再申明自己的观点,称如果是交警现场执法,一般会先警告、劝谕他离开,而不是让他面对一个冷冰冰的处罚结果。(1月28日南方网)

  目前,该案已经在广州中院进行二审,并且由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担任了该案二审的审判长,这样一个小小案件由中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比较罕见。这表明由此案延伸出来——仅凭电子眼抓拍进行处罚和执法裁量合理等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权益,也关系到交警执法权力的界限,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先说执法合理性的问题。据贺先生称,他是驾驶车辆至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附近时,由于该大厦停车场车位已满无法进入,便在该路段路边短暂停靠等候。而且当时他的前方也有车辆停靠排队,还有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当时东风东路上交通顺畅。如果这种说法符合事实的话,交警处罚未免有点重。因为,他的临时停车事出有因,情节也轻微,而且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如果当时有交警在场,也许口头提出警告就是了。再者,根据广东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交警未离开现场,车主能立即将机动车驶离的,交警应给予警告,并收回《违法停车告知单》。所以,笔者认为,交警对这种情况罚款200元扣3分似乎偏重。

  对于罚款金额,东山交警称是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处罚,该条例并未给出其他罚款幅度选择,交警“要么罚,要么不罚,不由我们自由裁量”。笔者看来,这种说法值得商榷,首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停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那么,交警对于贺先生这种情况,是可以选择“警告”的处罚,并非一定要罚款。再说,如果交警认为一定要进行罚款,也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进行更小数额的罚款,没有必要进行顶格罚款。

  其次,关于电子眼拍摄的问题。如果电子眼拍摄的视频与图像能印证贺先生的说法,交警执法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如果电子眼拍摄的视频与图像不能印证贺先生的说法,贺先生的违章停车并非事出有因也不属于临时停放,那么,交警的处罚就没有什么问题。不过,现在关键的问题在于,也许当时电子眼采集的视频与图像对贺先生的说法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只是抓拍了违章停车的某一片刻或者某一视角,那么,交警该如何进行处罚呢?笔者认为,在证据不能完全证实贺先生违章严重的情形下,应当采用“疑义有利于违章人”的规则,作出对违章人有利的判断——即采信贺先生的说法。如此,才能既不会冤枉违章人,同时也能促进交警改进设备,提高采集证据的能力。

  当然,此案最后如何判定,应当由法庭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判决。但是,交警执法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合理,电子眼证据如何采集等问题,应当通过这起案件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杨涛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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