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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微信“大号”不抄袭其实不难

2015年02月02日 09:54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

  2月1日,新华社连发三文《微信公众号:“1人原创,99人抄袭” 缘只为炒成“大号”挣钞票?》《原创者:面对“李鬼”,只能一声叹息》《微信,你真拿“抄袭”没办法?》。文称,抄袭者吸吮原创者血汗,微信应有所作为。

  就像淘宝售假一样,微信的硬伤也被媒体挖出示众。媒体的这种鞭笞,是一种警告:对这两家公司而言,不管发展多快、有多赚钱,其内在一直潜藏着可能随时自毁的“定时炸弹”。这枚炸弹是不道德和违法的混合物,虽然潜藏风险,却未被当事者足够重视。

  有人认为,淘宝售假、微信抄袭主要原因不在淘宝和微信,他们只提供平台,平台参与者是大众,售假和抄袭不过是社会的现实反映。这有一定道理,但就像新华社所言,平台的拥有和维护者可以更有所作为。在公众感受中,这种作为显然不够,除非售假和抄袭的风险已达到威胁其生存或主要利益的程度。如果没有足够分量的监管和舆论压力,呼吁企业自斩利润,不仅过于幼稚而且白费口舌。所以,在外界期望淘宝和微信有所作为的同时,外在压力尤不可少。

  当下的法制环境有个特点,一个违法行为通常受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的双重制约,而公权纠正违法比私力维权往往更有力。以打假和反抄袭为例,本质上都属民事侵权,完全可通过私力救济解决。但现实中,由于私力维权成本高,很多“权利”尤其是利益不大的“权利”往往形同虚设,真正有威慑力的是行政权,或者说法律的力量。

  微信抄袭其实是同一个道理。微信一些公众号抄袭违法几乎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从国家到各地的版权局如果都能“违法必究”,该罚的罚、该整改的整改、屡教不改的关掉,这些都是可用的合法行政手段,让微信不抄袭恐怕根本不是什么大事。

  客观地讲,对那些发展之初不那么规范,尔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企业,也不能情绪化地完全否认,毕竟社会环境也有很大影响。在互联网领域,很多违法侵权长期存在没有纠正,与现行法律的滞后和治理思路的老套也有很大关系。像售假和抄袭,在法律上早有定论和处罚标准,只不过执法和追诉程序还很难跟得上互联网的节奏,没有有效的执法和追诉,法律就成了白条,互联网上的一些违法就长期成了漏网之鱼。

  以往,王海一类人打假,有些反被“治罪”,这有时代原因,但本质上还是在保护“假货”。正确的治理思路应该是鼓励打假和打击抄袭,使之成为有利可图之事。如果真有一批懂法律、又专职打假和打击大号抄袭的群体存在,假货和抄袭才算遇到了真正的对手。□李迎春 成都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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