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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口韩国大蒜遭退 付款条件苛刻是“命门”

2015年02月05日 10:38 来源:大众网  参与互动()

  3日,兰陵县副县长杨金童告诉大众网记者,兰陵县政府已聘请律师并向韩国驻青岛领事馆递交材料进行维权。记者 李兆辉 摄

  3日,蒜农王连全向大众网记者出示相关材料,并对韩方退回山东大蒜表示难以接受。记者 李兆辉 摄

  3日,退回的2200吨大蒜被存储在保鲜室内,每天耗费的存储和水电等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尽管如此,蒜商必须尽快低价出售,来偿还债务。记者 李兆辉 摄

  从事外贸近20年的王梅(化名)仔细看过这份由韩方向我国蒜农出具的信用证后发现,其兑付条件非常苛刻,主动权几乎全部在韩方,一旦大蒜被退运,蒜农利益将无法保障。(该照片为信用证的一部分)大众网记者 李兆辉 摄

  近日,山东临沂兰陵县蒜农向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供货2200吨大蒜。大蒜在发货前经收货方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专职人员质检合格,但到达韩国港口后却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质检不合格要求退回货物,这一前后迥然不同的退货理由,让蒜商无法接受。这次大蒜退回事件直接导致兰陵县三四千户蒜农损失1000多万元。

  2月2日至4日,大众网记者赴临沂兰陵县实地采访了亏损严重的蒜农和蒜商、兰陵县政府,专程采访了相关国际贸易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还原本次事件全过程。大众网记者采访发现,除了韩国方面前后检验不一致外,韩方在“信用证”上标注的付款条件苛刻,使得此次交易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韩方手里,是导致此次蒜农损失惨重的重要原因。

  还原贸易过程:

  为保质量自加条件,按6厘米直径收货,使用指定船运公司

  据涉事蒜农王连全向大众网记者介绍说,2014年11月,韩国政府通过招标进口兰陵县大蒜2200吨,并约定从当年的12月中旬向韩国政府下属单位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供货。其中,王连全组织供货600吨,另外两位蒜农分别供货600吨和1000吨,每吨价格为1165美元。

  2014年11月27日,王连全收到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开具的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后,王连全便按照标书的要求进行备货,2014年12月7日和2014年12月14日分两批装船发运。在发货前,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派专人进行了检验、监装,还在货物合格的情况下亲自打上公社的铅封后放入集装箱进行运输。

  另一位涉事蒜商宋加文告诉大众网记者,因为是第一次做对外出口生意,他们当初也知道国外检验严格,他们在对方提出的“大蒜直径5.5厘米”的要求上继续提高质量等级,按照6厘米的直径收购备货,为此,一吨大蒜就要多花200多元。之后,他们还按照对方要求使用其指定的船运公司,每个集装箱为此也比未指定公司多花出3000元。

  2014年12月15日,王连全等蒜农和蒜商的第一批货物到达韩国釜山港口交单,先后通过了韩国国家食品安全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韩国农林部的植物病虫检验检疫;但在农管所的规模检验中却“不合格”,要求返送货物。王连全表示非常不解,大蒜在发货前,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结果合格,但到达韩国港口后又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不合格,这一前一后的不一致,令蒜农无法接受。于是,12月19日,王连全递交了复检申请书,但韩国方面一直拖到今年1月份才进行复检。“当时我们在国内已经支付了15天的箱使、制冷费用,他们故意拖延验货时间,如果超过15天,30个货柜每天的费用将近6000美元,将会给我们造成巨大的损失。”王连全说。

  梳理招标流程:

  中国产地加工→韩方派员检验监督上柜→釜山港检测→合格后通关→韩方公社提货向银行发送报文→付款90%→公社二次验货→若部分不合格扣除10%货款

  大众网记者在王连全家里看到了此次招标的信用证、投标书和中标书,从这些合同文本上了解到了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招标中国大蒜的具体流程。即在中国产地加工后,公社派驻人员在检验合格的情况下监督装上货柜,到达韩国釜山港口后由韩国药品和食品安全处检测。检测合格的情况下,办理通关手续,然后公社提货并向韩国指定银行发送报文,给予向蒜农汇款90%的指示。当货物到达公社后,公社有权利进行验货,如果有部分不合格,他们可从剩余的10%的货款中扣除。

  此外,王连全拿到的标书中显示,货物返送的前提是:到港后,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检测不合格时,含放射线照射物质时,需返送,返送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但是,现在韩国方返送的理由是韩国农管所质量检验不合格,重缺点大蒜超标。王先生等蒜农不能理解,按照标书规定,有权要求货物返送的机构是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现在突然出现了韩国农管所,这并不符合标书规定的流程。

  王连全告诉大众网记者,他自己组织的600吨大蒜返送回国仅储藏费用和运费就需260万元之多。如果回到国内,大蒜不能在保质期内迅速卖出,不仅还不上亲戚朋友、资金合作社、融资公司的欠款,就连每天的存储、水电等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鉴于此,王连全等蒜农蒜商于2014年12月26日致信我国驻韩国大使馆寻求帮助。信中说: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我们退柜是不合理的。据我们了解,是因为韩国国内大蒜市场行情不好,公社才想退柜的。该公社是韩国政府下设单位,要是诉诸于法律,我们根本打不起这样的国际官司,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韩国大使馆能协调韩国政府。王连全还在信中提到,该批招标大蒜数量大、金额大,如果被退运,往返路费、超期箱使、制冷费用高,将给其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导致公司破产。

  国家商务部工作人员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这类纠纷只能严格根据合同来处理,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如果要走法律程序,也需要前往韩国的法院进行维权申诉。此外,中国驻韩大使馆和山东省商务厅均介入此事。但有媒体致电韩国驻华大使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得知此事,但大使馆方面暂时没有计划介入此事的处理。

  解读韩方苛刻付款条款:

  拿“证”前蒜农被要求交齐100万保证金,霸王条款陷蒜农于危局

  宋加才认为,导致此次损失惨重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信用证”,因为韩国方面不仅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开具这个担保文件,而且制定的相关条款也非常苛刻,近乎霸王条款。

  山东威海一家外贸公司负责人王梅(应当事人要求,化名)已从业近20年,她告诉大众网记者,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它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简单来说,就是买方将货款交给开证银行,银行开具信用证给卖方,卖方按照事先约定完成交易后,即可申请开证银行兑付货款给自己的收款银行,有点像网购时的“第三方平台”。信用证可以附加一些兑付限制条款,比如说必须买方同意才能兑付、货物合格率必须超过某个级别才能兑付等等,这些条款需要双方事先约定同意。

  而且按相关法律规定,供货人或出口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

  然而,韩方在向蒜商开具信用证之前,要求蒜商须先交齐100多万元的保证金。“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对信用证的修改权利就几乎没有了,因为如果我们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就很可能被取消订单。”蒜商宋加文对这种“掐脖子”的做法很难接受。

  王梅在看过这个英文版的信用证后告诉大众网记者:“这个信用证上的兑付条款异常苛刻,有些甚至可以称为‘霸王条款’”。她翻译了其中几项条款:兑付限制条款要求,货物(大蒜)到达韩国后,需要经过韩方三家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合格入关后方能兑付90%;兑付时间上,需要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开具“同意书”后才能兑付;另外,剩余10%的货款需要经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自行检验后才能兑付,如果出现失重等问题,将从这10%货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根据这个信用证上的条款,王梅说,“主动权完全掌握在韩方手里,一旦退运,货款就拿不到了。”另外,她同时提醒,如果对外贸业务不是很熟悉,有可能被对方诱骗、误导而轻视兑付限制条款,导致出现退运时难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很多外贸交易中,双方约定的信用证兑付条款为货物出关后即可兑付。“我们的货物检验合格发出后,提交检验检疫、发货提货等证明文件就能收到货款,掌握了主动权,一旦退运,钱在我们手里谈判也有底气。”王梅说,双方可以另立补充协议约定如何分摊退运造成的损失。

  启动维权程序:

  兰陵政府协助蒜农维权,商务厅介入处理,蒜农致信韩国总统

  2月3日,面对货物退回造成的1000多万元经济损失,蒜农和蒜商无奈之下给韩国总统朴槿惠一封名为“致尊敬的大韩民国总统朴槿惠”的公开信。落款为包括王连全、宋加文在内的此次向韩国供货的三位蒜农。

  公开信中说:“我们向贵国出口的2200吨大蒜是严格按照流通公社的标书要求进行备货,且所有程序都是在韩国流通公社派驻人员在场并检验合格的情况下进行的。货物是在流通公社派驻人员验货合格后亲自打上流通公社的专用铅封之后才进行的装船运输。

  我们的血汗钱付之东流,现在生活十分困难,中国的传统春节即将来临,我们的父母和家人因为这件事情天天以泪洗面。希望您能感受到我们面临的巨大损失和痛苦,希望您能协调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给我们蒜农一个交代。”

  同时,王先生还表示,自己和另外两位蒜农会坚决维权:遭遇到这么大的损失,我们想要有一个合理的说法。国家商务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要走法律程序,也需要前往韩国进行维权申诉,维权将会十分困难。

  2月3日,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商务厅了解到,目前山东省商务厅已介入事件处理。兰陵县副县长杨金童告诉大众网记者,兰陵县政府也已聘请律师并向韩国驻青岛领事馆递交材料进行维权,同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县政府已经协调金融机构通过贷款方式解决蒜商燃眉之急,帮蒜商筹措资金,降低损失。

  暗藏贸易保护:

  给山东出口商敲响警钟,商务部表态发声,望韩方妥善处理

  王梅坦言,在实际外贸交易中,卖方发货后买方能否顺利收货有很多“不可控因素”。如在抽检环节,发货时抽检是合格的,到达后可能恰好抽检到不合格率较高的样品,导致不合格被退运。另外,对方市场的贸易保护、行情变化等,也可能导致卖方毁约以种种借口退运。

  山东社科院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李广杰认为,出口韩国的农产品货物遭退,这样的事例并不多见,但韩国在进口食品政策方面确实一直都持有保守谨慎的态度。暂且不论此次事件是否符合流程亦或是产品真的存在不合格,但它的发生或将给山东出口商敲响警钟。

  李广杰建议,与国内贸易不同,国际贸易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等特点,所以在进行对外贸易时,企业特别要注意标书的完整性,并根据标书的要求对质量严格把关,其次相关的合同要完备。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多提供公共信息等服务。

  2月4日,中国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此事的性质做了判断,初步认定本次事件属商业合同纠纷,并要求中国驻韩国使馆经商参处与韩方进行交涉。

  该负责人说,2月1日,有媒体报道了山东省部分企业输韩大蒜遭退运的情况。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我们高度关注这一情况,在第一时间要求中国驻韩国使馆经商参处与韩方进行交涉。

  该负责人指出,经初步判断,本次事件属商业合同纠纷,双方涉事企业对此已进行多轮磋商。事件发生后,商务部要求中国驻韩国使馆经商参处及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积极协助有关企业与韩方进行沟通交涉,希望韩方从中韩经贸合作大局出发,对本次事件妥善处理,维护中韩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记者 李兆辉 马俊骥 孙贵坤 满健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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