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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武汉出租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司机准入门槛高

2015年03月05日 11:21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

  今后,高中以下文化水平开不了的士了,C1以上驾照拿了3年才能当的哥,毒驾、醉驾、“罪驾”开的士想都别想,非法营运最高罚款额提升到2万元……昨天,新版《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武汉政府法制网亮相,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1998年1月施行,经过了2003年7月、2004年6月和2010年11月3次修正。市交委客管处人士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出租车行业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去年又拉开了出租车改革的大幕,迫切需要再次修订该条例。

  变化一

  删除经营权有偿出让

  武汉从1992年开始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2014年,市政府改革意见提出“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并规定“对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及营运车辆数量管理,对营运车辆实行营运许可。”

  对此,新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规定;设定了经营许可、营运许可的程序和条件,即: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明确了营运许可的期限,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期限和客运出租汽车的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6年,自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营运车辆退出营运的时间止。

  变化二

  司机准入门槛更高

  新条例(修订草案)对驾驶员的资质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无犯罪记录、无吸食注射毒品、致幻型药品、醉驾等违法记录,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将驾驶员的文化程度由“初中以上”提高到“高中以上”;驾龄标准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提高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明确规定企业承担安全营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将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车辆更新和新增运力的主要依据。

  规定对违规的经营者,视违规情节,采取罚款、收回营运车辆、吊销道路运输证,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对违规的驾驶员,视违规情节,可采取责令其接受培训教育、吊销从业资格证等措施;驾驶员的违规处罚与经营者挂钩。

  变化三

  非法营运最高罚2万

  新条例(修订草案)从法规层面赋予各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执法权,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号牌和营运证件非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以及超区域营运的行为,维护营运秩序和行业稳定”。

  对非法营运车辆,“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条例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为1万元。

  变化四

  增加区域出租车内容

  新条例(修订草案)将区域性出租汽车发展纳入全市统一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明确区域性出租汽车的日常监管主体为新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区域性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超区域经营,车身颜色、营运标志等与中心城区的车辆有明显区别,但适用同样的服务规范、监管方式和法律责任。记者胡蝶 通讯员彭婧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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