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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险机构拟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不得拒绝

2015年03月24日 15:0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记者23日获悉,广东拟从今年5月1日起,委托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此,广东省地税局和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联合拟定了《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也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而保险公司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保险公司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公司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纳税人对保险公司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公司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地方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记者赖伟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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