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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5年间被处罚13次 累计获刑22年8个月

2015年05月21日 20: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5月21日电 (孙权 何逸)安徽籍男子赵某从1970年9月首犯盗窃罪被判刑至今,45年间因盗窃罪累计被处罚13次,其中被判刑8次,累计刑期达22年8个月。21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依法对再次盗窃的赵某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1952年出生在安徽省芜湖市的赵某只有小学文化,多年来,其一直处于无业状态。1970年,赵某因盗窃罪首次被安徽省芜湖市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5年的监狱生涯并没让赵某痛改前非。1980年、1987年、1991年赵某又先后因盗窃、扒窃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累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劳动教养6年。每次都是刚被释放不久,又因再次犯罪而被判刑或处罚。

  “劣迹斑斑的赵某1994年出狱后,又开始在宜兴实施盗窃,从1995年至今因盗窃已被宜兴法院和公安局累计处罚达10次之多。”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赵某已经是宜兴法院和宜兴警方的“老熟人”,作为警方的重点监控人员,相关部门多次对其重点说服教育,但赵某根本不思悔改,好逸恶劳的他还经常在他人面前“炫耀”自己来钱快。

  今年1月19日,刚刑满释放5天,赵某就来到宜兴徐舍镇,通过工具开锁的手段,偷窃了一辆电动车。得手的他分别又于1月26日、28日,以相同手段偷窃了两辆电动车,并进行出售,3辆电动车总价值3730元。2月2日,赵某再次被宜兴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捕后,赵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官称,因赵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宜兴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而明知是赃车仍购买的三位宜兴市民也受到了法律惩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宣判后,面对法官的耐心教育,这次赵某已显悔改之心,他说自己24岁来到宜兴,已经在宜兴安家并育有子女。一开始的小偷小摸行为让他有些上瘾,多次“伸手”被抓之后,他逐渐和社会产生了脱节。由于自己没有谋生技能,且随着年纪逐渐增大,他患有高血压,耳朵、眼睛和心脏也存在一些毛病,不愿成为子女负担的他,选择了一而再,再而三的“伸手”。

  “这一次我想明白了,被我偷的人他们挣得也是辛苦钱,我这样确实不好。这次出去,我一定不再偷了,带带孙子,好好生活。”赵某表示自己再也不会“伸手”,准备安心过好自己的老年生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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