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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福清绑架案嫌犯申诉19年获释 曾遭刑讯逼供欲撞墙(2)

2015年05月30日 05:2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赔偿 林可再主张死亡赔偿金

  洪道德称,对冤假错案的处理一般分4步,分别为纠错、赔偿、追责、防范。就该案而言,宣告3人无罪,福建高院已经走完了第一步,第二步接下来就是进行国家赔偿问题。而黄兴、陈夏影和林立峰三人的情况各不相同。

  洪道德称,黄兴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赔偿时间计算中要减去因非法拘禁罪所获得的3年刑期,“如果被关了19年,则应按照16年计算。”按照2014年的人身自由损害标准算,每一天应赔219.72元。

  陈夏影当年未成年免予刑事责任,所以应该主张19年国家赔偿。

  林立峰,2008年1月24日因患直肠癌死于狱中。此时,他已经服刑12年。就其赔偿问题,洪道德称,应该减去其犯非法拘禁罪的3年刑期,至其病亡,应为被关押了9年,可主张9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因其病亡,家属亦可主张死亡赔偿金。

  另外,3人可视具体情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追责 责任人均应回当年原位

  “到底应该追谁的责?当年的判决是法院作出的,但法院是依据的公安、检察院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的审理判决,只追法院的责任显然不能,”洪道德称,“如果连公安、检察院一起追,那人家会称错案也不是其造成的,公安、检察院会说,我向法院移交了材料,谁让你不好好审查?”

  洪道德认为过去的案件都涉及到“追责”这个问题,追谁?追多少?就每个机构来讲,在参与人作出了集体决定的情况下,应该让集体中的每个人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是非常难追的。

  但是,洪道德认为若该案中所涉及的公检法人员因为办理该案件而受到嘉奖或是升迁提拔,“那都应该再拿回来。错案追究责任,唯一能做的就是重新回到原位上来,受到的经济奖励退回来,被因此提拔的,要重新给免了,比如一个普通民警,因为办理该案当上了领导,现在案子被证明是冤案,那你还是得回到民警的位置上来”。

  洪道德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刑讯逼供则一定要被追究责任,但这个和错案追究是两回事,“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有刑讯逼供,那就是犯罪。错案责任,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从头回到原位上来。”

  □对话

  陈夏影:遭刑讯逼供曾想撞墙解脱

  京华时报记者:今天宣判后,你很淡定,是不是已经知道会被释放?

  陈夏影:我一直坚持认为,我能看到平反的这一天。昨天晚上就有预感,我太兴奋了,今天凌晨两点就起来了,睡不着。

  京华时报记者:回家的时候,你一直看着车窗外,在想什么?

  陈夏影:在监狱中经常在想回家的路是什么样子,今天终于看到了。

  京华时报记者:你自称被刑讯逼供,侦查机关是如何对待你的?

  陈夏影:刚开始的时候拳打脚踢,后来手被铐在背后,用东西撬、塞矿泉水瓶,花样很多。我被打得没办法,就对他们说,你放开我就承认。他一放开,我想去撞墙没撞到,被一个人扯住了。这种情况持续了差不多三天三夜,也没有睡觉,还不如死掉。做了第一份认罪笔录之后,我就跟他们说案子真的不是我做的。他们不相信,一说就拳打脚踢,讲了没有用,还不如不讲。我想如果碰到检察院,或者碰到上级领导,再跟他们讲。

  京华时报记者:那之后检察院提讯的时候,你仍然做过有罪供述?

  陈夏影:检察院第一次提审我的时候,他们穿便服,没有说他们是检察院的,我误以为他们是刑警队的,我就按照刑警队的笔录做,刑警队的人也都在场。后来福州市公安局几个民警也来提审我,开始福清刑警队的人在场,我做了有罪供述,福清刑警队的人走了之后,我跟福州公安局的人说不是我做的,他们逼我这样做的。福州市公安局的人看我的供述前后不一样,他们就没有继续做(笔录),只做了一半就走了。

  京华时报记者:为什么说死是种解脱?

  陈夏影:当时我真的没办法接受,回看守所的路上,突然间有一种念头,很想死掉。死亡可能是一种疯狂的解脱方式,但那时候是一种诱惑。后来冷静想一想,我死了爸妈怎么办,还是要坚持下去。

  被害人父亲:“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儿子唐明被杀害后,唐国良遭受重创,不仅停掉了家里熟食店的生意,而且终日酗酒,以求忘掉丧子之痛。

  5月11日,该案再审。唐国良从福清赶到了福州,但始终没有露面。

  5月26日下午,记者接到了唐国良的电话。唐国良在电话中说,该案若改判,对这样的结果“永远不服”,并表示要“讨还公道”。

  昨日上午11时许,记者打通唐国良的电话,他在电话那端说,“他们3个不是凶手,那真正的凶手在哪里?”“我很无奈,不知道该怎么办。”

  □回放

  陈夏影、黄兴和林立峰案件涉及2项罪名: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据查,这两项罪名分属两个不同案件。按照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的说法,非法拘禁的案子发生在1995年9月,并且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完毕。

  1 非法拘禁案

  伙同他人抓人要钱并获报酬

  根据检方指控,1995年9月21日,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到吴某(另案处理)的家中,恰逢潘某、倪某(均另案处理)也在该处。言谈中,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得知倪某因帮助他人办理出国护照被林某骗去了十几万元,于是拟向林某的妻子王某讨回该笔欠款。应潘某和吴某的要求,黄兴、林立峰、陈夏影随同倪某和潘某雇乘出租车到福州市区,但没有找到王某,遂返回福清。当晚,黄、林、陈还有倪某、潘某、吴某等人聚在了一家宾馆内商议讨债事宜。潘某表示要到福州抓走王某的女儿,叫王某拿钱赎人。其他人对此建议均表示同意。

  9月22日上午,黄、陈、林等三人伙同倪某、潘某再次雇乘出租汽车来到福州市区,趁王某女儿中午放学之机,拦路将其拖上出租汽车并带到了福清的宾馆内予以关押。随后,黄兴打电话给王某,要求对方准备美金15700元到福清赎回女儿。

  当晚,黄、陈、林三人与潘某、倪某将王某的女儿转移到海口侨联附近一家旅社内。

  23日上午,潘某再次打电话给王某,要求其将筹到的14000元美金带到福清交给倪某的母亲。

  当天中午,倪某母亲收到赎金并转交给潘某后,王某女儿由倪某母亲转交给了王某。

  此后,潘某分给陈夏影等人17000元人民币,其中黄兴分得4000元,林立峰分得3000余元,陈夏影分得4000余元。公诉机关称,3人将赃款挥霍。

  2 绑架案

  三人被控绑架杀害13岁少年

  1996年4月27日晨,家住福清市农械厂宿舍的唐国良回到家发现,前一天晚上独自在家的13岁的儿子唐明失踪了,家里的桌子上留下一张索要7万元的勒索字条。当晚,唐家在警方的陪同下去约定地点赎人,对方没有出现。第二天上午,唐家又收到第二张勒索字条,一夜过后,仍没有任何消息。

  5月20日,有村民发现了唐明的尸骨。尸体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烂,呈白骨化。法医判断,死亡的时间在一个月之内,死亡性质为他杀。

  福清警方将此案命名为“4·26”绑架杀人案,时值“严打”时期,要求重大刑事案件从快侦破。

  1996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成立“4·26”绑架杀人案专案组,以市局副局长为组长。据当地媒体报道,此案由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限期破案。

  但初期侦查并不顺利,尸体现场和作为绑架现场的唐明家里均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根据福清警方出具的办案经过,警方通过走访排查,召开群众大会,将侦破范围缩小在唐明父母的食杂店周围,重点调查经常出入该店,又有吸毒劣迹的青少年。

  1996年6月2日,林立峰、黄兴和陈夏影被福清警方秘密抓捕。当夜,林立峰首先做出有罪供述,承认和黄兴、陈夏影共同策划实施绑架并杀人,黄兴和陈夏影也在第二天“坦白”。

  福州市检察院在后来的指控中称,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因经济拮据,于1996年4月24日在陈夏影家策划绑架唐明,26日晚雇用一辆柳州车,对唐明实施绑架后运到陈夏影家。三人先后商拟两封勒索字条找人代抄,并送到唐明家里,索财未果后恐罪行败露,于28日晚共同抓住唐明,扼住喉部致其死亡,然后抛尸。

  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以《撩开迷雾见真凶》为题对“4·26”绑架杀人案进行了大幅报道。

  □大事记

  ◎1998年3月2日

  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1998年11月6日

  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黄、陈死缓;陈夏影因参与绑架时未满18周岁,从轻判处无期徒刑。三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

  ◎1999年9月2日

  福建省高院作出第一次裁定,认为原审对上诉人犯绑架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0年4月11日

  福州市中院重审后作出第二次一审判决,黄兴和林立峰被加重判处死刑,陈夏影仍是无期。

  ◎2001年7月9日

  福建省高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理由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发回重审后,仅补充对被告人林立峰忏悔信的笔迹鉴定,其它的问题和情节仍未查清。

  ◎2002年8月22日

  福州市中院第三次做出有罪判决,对黄兴和林立峰刑罚重新改回死缓,陈夏影获刑无期。

  ◎2006年11月25日

  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判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1月24日

  林立峰在狱中因患直肠癌病逝。

  ◎2015年5月

  该案重审开庭。

  京华时报记者 王晓飞 张淑玲

  (京华时报)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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