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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家建议:适当提高缓刑适用率

2015年06月03日 15:23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今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称,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应当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提高缓刑的适用率。缓刑的优点在于减少不必要的刑罚,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

  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的缓刑适用率一直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重刑主义。即使人们有时得出量刑不公正的结论,也是以重刑判决为比照对象。

  重刑观念可能源于一个朴素的想法:既然轻刑都难以实现一般预防,就只能依靠重刑。或者说,只有判处重刑,才有利于预防犯罪。其实,这样的观念没有任何实证根据,只是人们的一种感觉。

  法官应当意识到,重刑不一定具有报应的正义性,也不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

  一方面,当今的报应观念,已不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等同报应法”,而是强调由社会关系的应有状态决定刑罚与犯罪的等价性。所以,在当今世界,对于砍掉他人一只胳膊的犯罪人,国家并没有砍掉犯罪人的一只胳膊,而是判处有期徒刑。报应的基准一直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另一方面,预防犯罪也不应依赖重刑。对于具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而言,轻微的刑罚就足以使其对犯罪产生反对动机;即使是缺乏规范意识的犯罪人,轻微的刑罚也完全可能使他们产生重新做人的动机;对于冲动犯或者基于侥幸心理犯罪的人而言,再重的刑罚也难以起到抑止作用。

  我国的缓刑适用率一直较低的另一个原因是,以往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基本上没有任何观察、监督措施,导致缓刑的适用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

  解读 缓刑有利于犯罪人悔过自新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更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其一,根据刑法第75条与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果严重违反,则可能被撤销缓刑。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利于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

  其二,修改后的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犯罪人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人的行为与心理进行矫正,就使缓刑本身成为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有效措施。

  其三,修改后的刑法第72条第3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据此,即使认为宣告缓刑时不能确保犯罪人重新犯罪,也可以通过禁止令防止其重新犯罪。整理/记者 汪红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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