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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出台党风廉政建设暂行办法

2015年06月16日 14: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贵阳6月16日电 (记者 周娴)记者16日从贵阳市纪委获悉,贵阳市近日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方式等作出规定,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专职纪检监察员。

  《暂行办法》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原则上取消一年内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方面资格。受到调整职务处理或“一票否决”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或作为提拔任用对象;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暂行办法》规定,发生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除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外,还应进行“一票否决”:1.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被给予双开或移送司法机关的。2.单位系统内发生严重违纪案件,部门和下级单位负责人被双开或移送司法机关的。3.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4.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

  按照《暂行办法》,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含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同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违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暂行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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