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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为获有利判决故意逾期提交证据被罚5万

2015年06月24日 21: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广州6月24日电 (索有为 马远斌 安燕玲)通过中介成功将物业出租后,出租方支付了10万元中介费,并称这是双方约定的数额。被一审法院判决应支付中介费26万后,出租方上诉到二审法院,并拿出之前藏匿的付款收据,证明中介费只有23万。广东东莞中院24日二审判决出租方只须再付13万,但因其故意逾期提交证据,法院同时对其做出5万元的罚款决定。

  2012年农历年初,东莞人周某请常平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为其一栋物业招租,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2012年7月底,该中介公司成功引进东莞市某酒店承租该物业,月租金为26万元。

  随后,周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0万元,并声称已履行完毕。中介公司则认为,根据中介市场惯例,周某应支付26万中介费。因协商未果,中介公司将周某告上了东莞市第三法院。

  法庭上,中介公司提交了双方的通话录音证据。该证据显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提及周某答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居间报酬,但只支付了10万元,余款却一直未支付。在通话中,周某未就中介公司的说法进行反驳,还多次提及“不是不支付”。对于该录音,周某承认该录音中的出租方即其本人。

  东莞三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周某主张的中介费是10万元,那么正常情况下,周某应在通话中表示已经支付完毕,而非多次称“不是不支付”。而且,物业租赁中介公司成功提供服务后收取一个月租金作为报酬也符合市场商业惯例。据此,东莞三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中介公司胜诉,周某应支付余下的16万元中介费。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一份收据作为“新”收据。该收据显示,周某尚欠中介公司居间报酬13万元。收据还盖了中介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对此,中介公司则认为,收据形成于诉讼之前,且为周某所持有。其本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却在二审期间才向法院提交,因此,不属于新证据,并请求东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中院综合双方证据,依法采信了周某二审提交的收据,改判周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3万元,同时对周某予以罚款5万元的惩戒。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当中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审判长覃法官说:“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隐瞒事实、证据等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均应得到惩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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