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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家设赌获利300元 被判缓刑

2015年07月24日 13:3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把自己居住的房子变成赌场,但是自己却并不参与赌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日前,龙门男子钟某钦就因为如此,虽然仅仅获利300元但却被龙门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6月中旬,钟某钦听从李某华的建议,答应在自家住宅一楼客厅开设赌场。之后,李某华等人便在钟某钦家里赌博,同时聘请一人当“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聘请一人作媒,鼓动赌徒参赌。钟某钦家里开赌两天后,他个人以卫生清洁费的名义共非法获利300元。2013年6月15日16时许,公安民警接报赶赴赌场,现场抓获赌场组织者及参赌人员,并缴获“水钱”共计人民币9200元。钟某钦随后被抓获归案。

  龙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钦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获取非法利益,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庭审中,钟某钦当庭表示认罪,且具有坦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最终,龙门县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龙门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钟某钦适宜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钟某钦依法宣告缓刑。

  案件主审法官提示,开设赌场罪是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恰恰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提醒的是,只要行为人提供了赌场,本人无论是否参与,是否“抽成”,均不影响罪名成立。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罗舒婷)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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