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妇联:嫖宿幼女罪削弱了对性侵幼女行为谴责度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关于“嫖宿幼女罪”的意见,上海市妇联专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专家及群众各方意见,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上海市妇联认为嫖宿幼女罪无论是在儿童权益上还是法律及道德的存在必要性上,都违背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故上海市妇联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一、嫖宿幼女罪悖离了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表现在于:
1.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设置不符合儿童优先原则
嫖宿幼女罪被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保护幼女人身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更侧重于后者。这样的立场,悖离了《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不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定的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
2.嫖宿幼女罪不符合对儿童保护的无歧视原则
嫖宿幼女罪将幼女进行了“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的分类,对两者采取不同的保护态度,不符合对儿童保护的无歧视原则。给幼女贴上道德标签,不利于心智不成熟的过错幼女重新回归社会,是对幼女的二次伤害。
3.嫖宿幼女罪削弱了对性侵幼女行为的社会谴责度
以“嫖宿幼女罪”对犯罪人定罪处罚,是将利用金钱交易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犯”,偷换成了“嫖客”性质,实际上削弱了社会对犯罪人的谴责度,不利于从严惩治和防范这类犯罪。
二、嫖宿幼女罪间接承认幼女的“性承诺权”与刑法存在逻辑矛盾
《刑法》将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受害人界定为幼女,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均认为不具备性承诺权。这一法理基础在于,幼女并不具备性自主能力,对于性行为不能做出有效承诺。而卖淫是以行为人具有性承诺权为前提的。嫖宿幼女罪将幼女视作罪犯的嫖宿对象,就等于间接承认了幼女的性承诺权,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相背离的。
三、嫖宿幼女罪给性侵幼女犯罪人可乘之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上海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司法实践中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的判例不多,但客观上的确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性侵幼女“犯罪数”的存在提供了可能,并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的行为,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记者丁秀伟/陈媚媚 发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