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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司法责任制落实:法官办案动力变为内部驱动

2015年08月12日 10: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司法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给法官的思想、心态以及办案模式等各个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概括起来有“三个转变”,即法官办案动力由外部驱动向内部驱动转变、办案模式由主办负责向协同合作转变、办案压力由关系压力向质量压力转变;“三个提高”,即法官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危机意识明显提高;“三个促进”,即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实践与法律理论的融合、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的共振。

  有幸成为一名海南法院司法改革试点中入额的法官,在经历司法改革,尤其是今年3月1日起司法责任制落实以来,本人深刻地感受到司法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给法官的思想、心态以及办案模式等各个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概括起来有“三个转变”、“三个提高”和“三个促进”。

  一、司法责任制落实后的“三个转变”

  一是法官办案的动力由外部驱动转变为内部驱动。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让法官能够独立自主地对主审的案件作出裁断,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既是对司法运行内在规律的尊重,也是对人性的尊重。司法改革前案件的层层审批和把关,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领导意志而非法官意志,法官办案的动力来源于完成任务、指标考核和领导的压力,是一种外部驱动的动力。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遇到疑难案件时,既有对领导办案经验、裁判能力及权力权威的依赖性,也有因自我价值得不到实现而引起的工作惰性,总体上讲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调动和发挥。司法改革后,法官和合议庭拥有了对案件的最终裁断权,法官能够将自己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体现在案件的审理裁判之中,办案成为法官实现其司法理念、价值追求的舞台,法官的自我价值感、职业尊荣感得到增强,其办案的动力由外部驱动转变为内部驱动,办案更为积极主动。

  二是法官办案的模式由主办负责转变为协同合作。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法官对自己参审的案件负责,对自己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不同且成为多数意见的裁判结果负主要责任。这一问责机制决定了法官对自己参审的案件要负起真正的、终身的责任,给法官办案的模式带来深刻影响和变革。新机制运行以来,参审法官主动要求阅卷、庭审中主动要求发问、合议时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参审的裁判文书逐字逐句校对修改,已经成为部分法官工作的常态,对别人主办自己参审的案件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成为大家的共识,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协同配合也更为密切和高效,这与司法改革前承办人办理案件时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三是法官办案的压力由关系压力转变为质量压力。法官是人情社会的一员,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到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的影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成为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司法改革前,法官办案压力比较大的一个方面是处理亲朋的请托、同事的电话、领导的条子。磨不开的面子、推不掉的人情、不敢顶的批示,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天平。司法改革后,案件终身负责制成为“紧箍咒”制约法官权力的同时,也成为法官挡住人情关系的“挡箭牌”和履职尽责的“护身符”。

  二、司法责任制落实后的“三个提高”

  首先是法官的责任意识明显提高。尽管对于案件终身负责是否合理合法有不同的认识,对如何认定错案和追责存有分歧,但法官们对案件终身负责制的敬畏在大家的言谈中、在办案的态度及具体操作上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法官们对办案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案件流程各环节细节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以裁判文书的签发为例,在经过主审法官本人起草及法官助理、书记员、合议庭成员等多人多次的校对之后,为确保自己签发的裁判文书零差错,在签发之前甚至在印刷之后送达之前,再认真细致地校对一到两遍已成为多数主审法官的习惯。签发下笔前的犹疑不定正是这种责任意识明显提高的充分体现。

  其次是法官的质量意识明显提高。预防办错案被追责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努力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为此,法官们从阅卷、庭审、合议、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流程加强案件审理的质量控制。阅卷注重细节,庭审注重规范程序、把握事实和证据,合议注重实质内容轻表面形式,裁判文书注重说理和逻辑。同时发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作用,督促法官助理做好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调查取证等工作,指导书记员扎实细致地做好开庭记录、校对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工作。

  再次是法官的危机意识明显提高。责任需要担当,担当需要能力。司法责任制落实之初,一些新入额的法官以及一些刚转入新的业务庭的法官由于担心不能适应新岗位的需要,主动要求暂缓分案的不在少数。本领恐慌的结果是主动学习的氛围逐步兴起,购买专业书籍,学习新法新规,参加研讨交流,同事间专业讨论,主动向资深法官请教等等学习的途径和方式不断涌现。法官们纷纷感到,新的社会条件下,司法审判工作肩负着以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任。努力使自己胜任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具备对自己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的能力。

  三、司法责任制落实后的“三个促进”

  一是促进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裁判的权力回到法官和合议庭手中后,责任也更多地落到法官个人的身上,组织和领导对法官个体的保护作用明显降低。媒体的监督、社会的评价、当事人的责难都直接指向法官个体,这就倒逼着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胜败皆服这一难以企及的目标成为法官履职的重要追求。以刑事审判为例,越来越多的刑事法官加大了刑事和解力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厌其烦地进行调解,缩小原、被告双方分歧,消除仇恨和敌意,促进双方和解,努力寻求依法惩治犯罪与恢复社会秩序、抚平社会创伤的平衡。

  二是促进了法律实践与法律理论的融合。法律总是滞后于丰富的社会生活,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司法责任制落实之后,法官在司法一线遇到疑难复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有明文规定但认识有较大分歧的问题时,不用再逐级请示由领导来决断。一些法官转而寻求案件裁断的理论依据,主动向专家学者求教,试图运用相关领域的法律理论指导自己的审判实践。另一方面,专家学者也将在丰富的法律实践中检验并修正法律理论,法律实践与法律理论在司法责任制的推动下正逐渐走向融合。长远来看,空洞教条、对法律实践没有指导意义的法律理论将逐步被务实、鲜活、有生命力的法律理论所取代,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三是促进了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的共振。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这一法官们多年追求的梦想得到实现,司法权力的享有主体与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得以统一。对大多数法官而言,对案件终身负责的压力超过了权力回归的喜悦。大家都意识到,权力是把双刃剑,用不好会伤害自己,对权力心存敬畏才能让自己免受责任的追究。作为主审法官,必须正确运用司法权力,担当司法责任。要依法独立地对承办案件查清事实,确认证据;公开透明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以惩罚犯罪,裁断是非,示范规则,彰显正义,维护司法公信,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同时,法官们关心比较多的是如何认定错案?如何追责?期待建立完善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出台既能保障法官正常履职尽责免受追究,又能防止滥用司法权力的追责制度。吴向东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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