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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取土留坑塘 少年游泳丢性命家人维权难

2015年08月12日 11:35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

周口砖厂取土留坑塘 少年游泳丢性命 家人维权遇难

董文强的家人说,就是这个坑塘夺去了孩子的性命。

  本报讯10天前,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少年董文强在一处废弃坑塘内游泳时,不幸身亡。事后,他的家人了解到,事发坑塘原本是砖厂取土时留下的,但是如今砖厂早已被关停。董家人奔波10天,如何给孩子维权成了难题。

  8月2日下午2时许,沈丘县新安集镇魏桥村12岁的少年董文强和邻村一名男孩孙伟伟(化名),一起到该镇邢庄村的一处坑塘内游泳。由于水太深,两名少年双双溺水身亡。董文强的家人昨日向大河报记者介绍说,这个坑塘是一家砖厂取土时留下的,最深的地方约为9米,且坑底地形复杂,危险系数很高,周围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牌。

  事发后,董文强的家人找到曾经的砖厂承包者、邢庄村支书邢某讨要说法,但是未果。“他说砖厂早就不干了,现在的出事跟他没关系,只愿意拿3000元善后费用。”董文强的姐姐昨日告诉记者,事发后,她和家人多次奔波于新安集镇政府、沈丘县政府之间,想为董文强讨个说法,但至今未果。

  上世纪80年代至2008年期间,黏土砖厂几乎是每个乡镇都有。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措施,要求各地关闭黏土砖厂后,这些砖厂取土后留下的坑塘却成了遗留问题。

  事发地沈丘县新安集镇党委副书记楚济深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的砖厂确实是邢庄村支书邢某承包的,但是现在砖厂关停了,遗留的坑塘权属问题他“说不清,拿不了”。

  事发后,楚副书记组织董家人和原砖厂承包者邢某坐在一起协商,但是双方分歧太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邢某表示,他认同法院判决,如果董家人起诉,法院判他赔多少他就赔多少。”楚济深说,基于这层意思,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董家人只能靠法律途径维权。

  对此,法律工作者李永超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砖厂不存在且废旧坑塘又没有人接手承包使用的情况下,坑塘所有人(村集体或乡镇政府)应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否则,发生溺亡事故后,坑塘所有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于扬实习生李玉坤文图)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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