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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一汽修铺转让引发家族诉讼大战

2015年08月12日 14:09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

  占地5000余平方米的汽修铺,土地转让后获得220万元的转让金,没想到由此引发了一场家族间的纷争。8月4日,省高院公布案件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金雄、金莉兄妹未征得其他共同继承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其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情: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引发家族纠纷

  金某夫妇生前共同经营嘉峪关市一汽车修理部,他们各持50%股份,金某为法定代表人。该修理部位于嘉峪关市公园街区兰新西路,为政府划拨的占地5158.6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用途为商服,土地使用人登记为嘉峪关某汽车修理部。1998年4月23日,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兰新西路的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429平方米,所有人为金某。2000年间,金某夫妇相继去世,二人未留遗嘱。

  2011年8月27日,金某夫妇的子女金雄、金莉以继承人的身份,与嘉峪关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约定将嘉峪关市兰新西路5158.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房屋、附着物转让于华城置业公司,转让总价款220万元(含1万元税款)。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分三次共向金雄、金莉各支付了110万元,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住。

  本以为这一切的发生顺理成章,没想到金某的养女金雨以及金某的姊妹7人却将金雄、金莉以及华城置业公司告上法庭。

  原来,金某去世时其母亲孙某还健在,2004年5月24日,孙某去世后,一份母亲写下的遗嘱被拿出来,上面载明,母亲孙某继承的金某的遗产份额将来交由几个儿女共同所有。因为继承的人太多,加之没有遗嘱,金某去世后,那间修理部的所属问题,成了矛盾焦点。

  判决:其他继承人未同意合同被判无效

  嘉峪关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雄、金莉与嘉峪关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无效。

  宣判后金雨等7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在审理中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那份《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华城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协议》只有金雄、金莉的签字,并没有征得其他共同继承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其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而本案的上诉人所涉及问题,并没有涉及到涉案土地的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究竟华城置业公司是否通过善意取得规定获得涉案土地超出本案的审查范围。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 实习生 李明珠)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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