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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客长白山漂流摔断腿 法院认定途牛违约

2015年08月24日 15:11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游客摔断腿 旅行社赔3成

  事发北京市民长白山漂流时 三中院终审认定途牛违约 因其旅游时未尽提示义务

  在途牛旅游网报名去长白山玩,结果漂流时左腿粉碎性骨折,北京市民王女士因此向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北京途牛)索赔22万余元。

  对此,途牛辩称出发前已经进行过安全告知,是王女士自己没仔细看。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北京途牛承担30%的责任,赔偿4.5余万元。法院的判决理由对广大游客具有参考价值:即便旅行社出发前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但如果旅行期间没有再次告知,即构成违约,应对游客的受伤承担责任。

  发生纠纷 漂流时摔倒 诉途牛索赔22万

  2015年8月11日,途牛旅游网客服对法晚记者表示,该网总部在南京,北京途牛是其在北京注册的分公司。北京的消费者在途牛旅游网选定旅游产品并下单后,可以选择到北京分公司签订纸质合同。

  2013年7月23日,王女士与北京途牛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后者提供5天4夜“吉林-松花湖-长白山天池-镜泊湖双卧5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1238元。

  2013年8月10日,王女士在长白山参加漂流活动时,自行拖拽皮划艇时摔倒受伤。

  “我被送到长白山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胫前皮肤挫伤等伤情,住院13天,共花了医疗费18000多元。”王女士说。

  王女士认为,自己之所以受伤,是因北京途牛合作单位管理不善所致。

  她还表示,自己当时穿的是防滑塑料鞋,进行漂流活动是恰当的。因此,她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将北京途牛起诉到朝阳法院,认为其未履行提示、注意、帮助等义务,应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被告:安全提示她没仔细看

  法庭上,北京途牛辩称,安全提示已经发布到网上,是王女士没有仔细看。

  北京途牛还称,旅游前签订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补充条款第9条约定:“高风险娱乐项目,如草地摩托、雪上摩托、骑马、快艇、漂流、攀岩、滑雪、潜水、蹦极等,请旅游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仔细阅读景区提示,在景区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注意人身安全。酒后禁止参加高风险娱乐项目。”

  于是,在漂流活动中,王女士穿塑料鞋拖拽皮划艇,自身对损害有过错。

  法院审理 一审认定途牛赔4.5万 负三成责任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成人,在参加漂流类活动时,即使没有提示,也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基本的注意义务,北京途牛没有提示并非摔伤的必然原因。

  但是,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形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

  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在合同中要有安全提示,也应针对具体的旅游活动情况予以提示。

  本案中,北京途牛作为旅游公司,在王女士摔伤前,可以通过提示、帮助拖行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穿着易摔倒的鞋的王女士自行拖拽,故北京途牛未尽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5年1月28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途牛承担30%的责任,应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赔偿4.5余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法院认为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女士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赔偿数额,但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认为途牛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王女士提供录音,试图证明长白山景区工作人员要求其自行拖拽皮划艇。“是工作人员要我拉皮划艇,当时河边没有防护设施,也没有安全提示,环境很荒凉。其实按照正常的情况,游客是不需要将船拖到河里的。”王女士说。

  北京途牛则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针对王女士的上诉理由答辩称: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拖拽皮划艇时路上很泥泞。

  此外,有证人证言证明,因王女士穿塑料鞋,导致其在先前曾摔过一次。途牛认为,王女士没有按照要求穿轻便鞋,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日,记者查询发现,涉事的吉林-松花湖-长白山-镜泊湖双卧5日游仍有漂流这一环节。途牛提醒:此条线路由于有漂流、高山、湖泊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项目,请组团社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和明确警示,建议客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原告上诉 要求对方承担全责

  途牛被认定违约 终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责任比例的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在旅游合同中,因旅行社一方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旅游者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旅行社的责任。

  本案中,北京途牛在订约过程中就安全须知等内容作出了提示,其在旅游合同及补充条款中亦对旅游者应注意的事项作出了提示,其已经履行了一般性的、通常的提示义务。

  游客自行拖拽皮划艇入水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北京途牛应当就该具体行为尽提示、帮助等义务,然而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当时履行了提示、注意、帮助等义务,应当被认定违约。

  王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具有判断能力,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但却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理解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综上,北京市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北京途牛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请求。

  服务提醒 旅行期间未尽告知义务 游客可诉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韩玉灵教授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对于旅行社所要履行的安全告知义务,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旅游法中的规定,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义务主要分为旅游前和旅游中的告知义务。

  比如第61条规定,订立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有关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行社条例第39条也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并不是说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概括性的安全告知义务,就万事大吉了。对于具体的旅游项目,也要有具体的安全告知义务。”她说,基于这一点,如果游客在旅游期间受伤,而旅行社在旅游期间没有履行安全告知义务,那么游客完全有权起诉,且胜诉的几率较大。

  8月11日,本报曾报道北京途牛于2014年被指弃团。

  在途牛旅游网报名参加10日游,结果坐43个小时火车到达目的地后,只在次日玩了半天,行程就停了,报团游变成了“自由行”。

  李女士和王女士为此起诉北京途牛,要求全额返还团费并赔偿3倍团费。此外,二人还主张给付误工费、赔偿违约金等。

  后者以接到当地政府紧急通知才临时变更行程、属不可抗力为由不同意诉讼请求,否认“滞留”,只愿每人赔偿1250元。

  今年2月,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途牛无正当理由中止旅游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判处其全额退还原告合同款,并赔偿违约金2434.8元。(记者 毛占宇 实习生 刘书岑)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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