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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副院长:特赦不赦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2015年09月16日 08:19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 
人大法学院副院长:特赦不赦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8月29日,随着主席特赦令的签署,四类服刑罪犯将依法特赦。这是时隔40年,我国再次特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根据主席特赦令,近日,广东、河南等省释放了一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但由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特赦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容易产生不同认识,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他建议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被特赦罪犯应按刑释人员管理

  记者:被特赦的罪犯在法律上是什么身份?他们需要接受社区矫正吗?

  时延安:特赦只涉及刑,而不涉及罪,是赦刑不赦罪,并非宣告无罪。也就是说,特赦是国家放弃了对一部分服刑罪犯继续执行刑罚的权力,其效果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对被特赦的罪犯应该按照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管理。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但没有对特赦犯作出相应规定。此次赦免对象中包括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从帮助这部分罪犯回归社会的角度看,我建议,对这部分青少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特赦不赦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记者:被特赦的罪犯,如果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这部分刑罚是否也被赦免?

  时延安:特赦是国家放弃对一部分服刑罪犯继续执行刑罚的权力,而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刑罚一般在宣判后不久就执行完毕了,加之此次特赦针对的是“服刑罪犯”,而“服刑”一般是指自由刑,即徒刑、拘役等,因而此次特赦不包括赦免罚金、没收个人财产。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否赦免,仍待司法解释或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具体裁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该规定没有提及被特赦的情形,但我认为,此次特赦针对的“服刑罪犯”,一般是在监狱、未管所等服徒刑、拘役的罪犯,依据法理推导,特赦可以视为特殊情形的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因此,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特赦后仍应对其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需要强调的是,被特赦的罪犯在民事权利方面与普通公民没有区别。对于出国出境而言,除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的外,均可以申领护照,但可能因为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允许有犯罪记录者入境而在签证方面受到限制。

  被特赦后再犯罪可能构成累犯

  记者:罪犯被特赦后又犯罪的,是否属于累犯?

  时延安:何种情况下构成累犯,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特赦的罪犯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按照累犯处理。

  部分被特赦罪犯入伍、就业受限

  记者:被特赦的罪犯在就业方面有哪些限制?

  时延安:被特赦的罪犯,劳动权利是受宪法保障的,但部分被特赦罪犯在入伍、就业时有限制。根据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对于被特赦的罪犯,也应受该条规定限制。

  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如果被特赦的罪犯属于这些法律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则他们不得从事相关职业。例如,根据公司法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徐隽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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