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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嫌犯露面 十多次提及“不正常”

2015年09月27日 15:1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王季进央视截图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洪鹏)“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相对生僻的词语随着一份司法精神鉴定的出现而备受关注。8月31日,“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结论认定为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起案件究竟如何发生,肇事车为何会高速行驶,犯罪嫌疑人如何确定,为何会进行精神鉴定呢?近日,记者在南京市看守所对王季进进行了采访。

  十多次提及“不正常”

  南京市看守所管教民警金海生说:“第一印象是他当时比较狂躁,大喊大叫,但声音里并不能感觉到他在喊着什么,听不清楚,声音很大,还拍打自己的身体,或者用头撞击铺板。”

  除了大喊大叫,王季进还会时不时做出一些反常的举动。金海生说,对于他的问话,王季进有时回答,有时又不理睬。

  因为车祸造成右脚脚踝骨折,现在王季进仍然打着石膏,行走不是很方便,因此移动时通常会坐轮椅。

  在南京市看守所内,法制晚报(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对王季进的采访进行了约一个小时。其间,王季进对待案发过程、为何车速那么快等问题的多次提问,有不直接回答、沉默和自说自话的过程,讲述中提及最多的就是自己感觉到不正常,说有人要害自己。王季进称:“那天我就感觉到很不正常,那个货(人)为什么左叫我绕一圈,右叫我绕一圈,最后那一捆500米的线还在瓷砖下面盖着。我跟他生意做了这么久,他为什么呢?以前都是打个电话,他把货发到这里来。”王季进并没有指明,让他感觉不正常的具体是什么人,只是十多次用到了不正常这三个字。

  王季进在距离案发现场不到三公里的装饰建材城里,和家人一起经营店铺。6月20日当天下午,因为是端午节,他原本和妻子商量下午早点出去。可因为店里来了位顾客,妻子耽误了一会儿,再出来时却不见王季进的踪影。而此时,王季进已经开车出了装饰建材城。大门口的监控录像记录下了这一幕。他驾车一路沿着平时回家的方向,在经过一处高架桥后,到了案发地。

  对于撞车后为什么要离开现场,王季进说是有人在追他。王季进表示:“怕他们还在追着我嘛。就感觉人家要害我。”

  那么,在王季进看来,别人为什么要害他呢?王季进说:“我在怀疑是不是我那个车子,但是车子觉得应该没有问题,虽然名字不是我的。”

  王季进驾驶的宝马车,车主登记姓名为许某。王季进说,他并不认识这个许某,自己是通过妻子的妹婿介绍,花了约40万买到这辆车的。

  案发后,王季进说记不清有没有再见过妻子,而在警方抓捕王季进的时候,从执法记录仪中还可以清晰地看到他妻子的身影。

  检方同样发现有异常

  王季进在案发前后有些什么样的表现?在排除酒驾和毒驾的可能性后,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要对他进行精神鉴定呢?

  据警方介绍,抓捕王季进时,民警就发现他的一些行为存在异常。王季进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抓获时,行为比较异常,不能与人正常交流,而且向他妻子称他的妻妹被其父杀害,但是根据后期调查,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民警表示,在派出所进行讯问时,王季进的举动也非常反常,包括又踢又咬的反常举动。

  法晚记者(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了解到,警方介绍,在6月20日事故发生前,王季进还拨打110报过警,说有人要害他。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张珊珊表示:“在我们审查案卷材料的第二天,前往羁押场所对王季进进行讯问,监管人员向我们反映,他的身体和精神状态都存在异常,不具备提讯的条件。我们到监管场所对他进行察看,发现他神志不清,无法正常交流,我们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他进行讯问。”针对王季进的这些异常情况,为了准确查明案情,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王季进进行精神鉴定。

  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安定医院是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主任医师郭俊花介绍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它的特点是急性起病,突然地出现精神异常,比如过度的劳累、高度紧张,或者长期的失眠等都可能是诱因,但有的也没什么诱因,突然出现精神异常。

  分析

  鉴定结果

  对案件有何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表示:“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发现,以及他本人提出或者他的家属、他的律师提出存在这样的问题,再结合案发时他的行为举止反常、异常等等综合考虑,有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话,就可以启动这种精神疾病的鉴定。”

  顾永忠教授介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会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一般由相关领域有鉴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精神鉴定结果对法律责任的确定有何影响呢?依据法律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顾永忠教授表示:“这意味着什么呢,不是必须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综合全案的情况,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同时也可以不从轻,也可以不减轻。”

  文/记者 李洪鹏 综合央视报道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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