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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被告人与男童是否收养关系成焦点

2015年09月29日 07:5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图为庭审现场。(图片来源:浦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今天9时30分,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属于一般家庭暴力还是故意犯罪、被告人李征琴和受害男童施某某是否具有收养关系等展开激烈辩论。

  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为家庭教育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对男童施某某进行殴打,致其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征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4月16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殴打养子施某某一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与会人员多数认为此案不适宜采取逮捕措施。4月20日,检方公布对养母李征琴作出不批捕决定。7月,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否认自己犯故意伤害罪

  称打孩子出于教育目的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斌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市抚养。2015年3月31日晚,在其家中,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征琴提起公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建议法院根据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同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依法公正判处。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征琴当庭表示,自己没有犯罪,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

  “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当时不听话,撒谎,我改了3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我担心他以后会学坏,他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宝宝到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已经改了他很久了,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被告人李征琴说。

  认为伤情并不构成轻伤

  指责鉴定程序存有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表示,“我不服,我不接受。一是我不是故意伤害,二是我没有打得那么重。我一开始没有看到鉴定报告,不知道这么重的伤,直到那鉴定报告拿来我都不相信是轻伤一级,我找了很多专家,他们都说达不到轻伤一级。如果当时给我(鉴定意见),我就会提出重新鉴定,当时孩子身上的伤还在”。

  被告人李征琴当庭“申请重新(伤情)鉴定”,并指出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主要包括刑事立案时没有出伤情鉴定即拘留,作伤情鉴定时其没有到现场以及在验伤时仅有一名法医在现场等。

  此外,被告人李征琴还陈述,称自己曾受到受害人施某某学校的报复。“宝宝刚上学的时候,学校以孩子的爸爸户籍不在该学区,收取1万元保证金,没有给我收据。我中途打了几次电话给教务处主任,我让他给我一个手续,他说没有依据,后来他通知我来退款,我当时出差,是我老公去拿的。我认为学校是报复我。出了这件事我觉得可能是记者的身份太敏感,有家长说有记者把事情捅到网上或教育站,学校才退款的”。

  否认办收养手续用假证

  称被判刑无法面对男童

  法庭上,公诉人通过询问详细地了解了被告人李征琴当时办理孩子收养手续的过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李征琴和现在的丈夫此前分别有一个子女,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伪造的。

  对于伪造无子女证明,被告人李征琴矢口否认,称对该证明不知情。李征琴的辩护人则认为,其夫妻二人各自有自己的子女,但是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有虚假印章的无子女证明也不是其提交的,且这个无子女证明的真假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打孩子确实不妥当,如果法院判我无罪,我还是会认真教育宝宝的,不会因为出了这件事就放松教育。但要是我被判刑了,我工作失去了,连社保都没有了,可能就带不了宝宝了。我有罪,怎么面对宝宝,怎么教育他。”李征琴在法庭上数度哽咽。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近11个小时,法庭调查环节全部结束,明天将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辩论。□记者 马超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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