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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男童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成控辩焦点

2015年09月30日 08:08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视频:南京虐童案一审庭审纪实  来源:央视新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4月,有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一组照片,照片中,一个孩子的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伤痕,很是让人心疼。南京市公安局随后发布消息称,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学校老师反映,该校9岁男生施某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事发后,孩子的养母李征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半个月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召开听证会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再次引发争议。

  检察机关此前表示,不批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本月28号,也就是前天,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今天,本案庭审将进入第三天,在过去两天的庭审过程中,案件争议集中在何处?控辩双方拿出了哪些证据?

  今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为家庭教育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对男童施某某殴打,致其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过去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大部分时间聚焦在了对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的认定中。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审判中,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通常而言,若构成“轻微伤”,则仅属于治安案件的范畴;若构成“轻伤”,被告人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诉人出示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施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对此,被告人聘请的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出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称:相关司法解释中“皮下出血”构成挫伤,而被害人伤情不符合这一情况。据胡志强所说,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发行了两本书,一个是《适用指南》一个是《鉴定标准释义》关于挫伤的概念是这样规定的,首先是要由钝性物体对于组织器官的损伤,造成的皮下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它的闭合性损伤。

  在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在提交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基础上,出示了证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顾某的证言、会诊意见、会议记录等,以证明鉴定结论“轻伤”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李征琴情绪激动,指责公诉方进行“证据突袭”。

  李征琴:“为什么还需要这么多的专家来给他作证,来给他说明,难道他本身的鉴定书不能说明宝宝轻伤一级的问题吗?我打孩子,我情绪不好,我打的稍微重一点。”

  审判长:“被告人,围绕着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这两个证据进行质证。”

  李征琴:“不要阻止我,我要说。”

  审判长:“被告人,你先稳定一下情绪。基于被告人情绪非常激动,现在休庭五分钟。”

  上午9点25分,合议庭宣布休庭5分钟,李征琴被带出法庭。最终,休庭持续了一个半小时。上午11点,审判长宣布,对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审判长:“在刚才休庭期间,被告人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被法警及时制止。经合议庭评议,因被被告人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对被告人李征琴逮捕。”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李征琴逐渐恢复了理智。下午2:30,庭审继续。直至昨天下午6点10分休庭,双方的辩论仍未结束。今天上午9点,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殴打男童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目前控辩双方已经各自提出了相关证据,最终的结论还要等待法院判决。另一方面,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惩处之外,更多人关心的,是案件中年仅九岁的受害男童今后将何去何从。刑事案件宣判后,涉嫌犯罪的养母能否继续享有孩子的监护权?庭审结果是否将对此产生决定性影响?此外,一旦养母的监护权被剥夺,孩子的相关权利又该由谁来保障?

  在对罪与非罪的的争论之外,李征琴的悔过态度,在案发前对待受害男童的表现、受害男童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是否对被告人给予谅解,也在庭审中得以体现。公诉人出示了本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李征琴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打小孩的基本事实等。以及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亲生父母承诺照顾被害人,被害人及其亲生父母、和被害人的养父施某斌均对李征琴表示谅解。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生母要求对李征琴调解结案的申请书、刑事谅解书等,以证实谅解情况。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则当庭宣读了,被害人施某某写给被告人的四封信件,表示希望继续和养母一同生活的亲笔信。

  信中说:“妈妈我知道错了,我再也不说谎了,我不会再惹你生气了。我一定听老师的话,好好学习,长大后好好孝敬你。”

  被害的男童的命运牵动着控辩双方、孩子生父母以及社会各界的心。孩子的命运何去何从?南京大学民法学教授邱鹭风认为,被告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将直接影响男童监护权的归属。邱鹭风分析,被告只要被确认有罪,按照我国关于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规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剥夺监护权。

  邱鹭风认为,包括监护关系在内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应当受到社会重视,家庭内的犯罪必须追究。而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反家庭暴力法》,也列出了相关条款。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剥夺他的监护权。

  另据邱鹭风介绍,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监护权的剥夺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存在失而复得的情形。短期可以是半年、八个月等,允许监护人有改正期,改正期结束后,再有本人或当事人进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剥夺的规定,将监护权归还。

  此外,在本次开庭过程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相关机关存留的印章不一致。这也意味着,无论刑事诉讼判决结果如何,被告人李征琴与孩子的收养关系,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

  公诉方:“你和你的丈夫施某斌各自有没有子女?”

  李征琴:“各自有子女。”

  公诉方:“各自有子女,之间是什么情况? ”

  李征琴:“我们俩之间没有子女,我们俩结婚以后没有生孩子。”

  公诉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是否包括两份无子女证明?”

  李征琴:“不包括。”

  那么,一旦李征琴夫妇失去了收养资格,孩子该由谁来抚养呢?邱鹭风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养父母被剥夺监护权,亲生父母又没有抚养能力,孩子可能会交给其他亲属抚养,或者由社会承担抚养责任。 (记者景明 江苏台记者刘康亮)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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