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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案件综合情况白皮书发布 再婚前应财产公证

2015年10月22日 12:15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 

  昨天是重阳节,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河东区法院共同召开“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老案件综合情况白皮书》。据介绍,本市由于黄昏恋造成的家庭纠纷多发,法官建议老年人再婚前应进行财产公证。此外,对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应出台实施细则。

  民事案件居多 黄昏恋造成家庭纠纷多发

  市高院新闻发言人郝树龙介绍了天津法院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审理涉老案件基本情况。他表示,全市法院受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

  涉老案件审理情况呈现出来的主要特点,首先是黄昏恋造成家庭纠纷多发。本市越来越多的丧偶老年人再婚,由此引发的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一方死亡,双方再婚期间房屋、动产等的分割或确权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据河东区法院法官介绍,老年人再婚的原因有多种:有的基于养老考虑,便于彼此照顾;有的为了解决居住、子女户口问题。老年人再婚目的性较强,信任度不高,部分子女因对已逝父母感情或担心财产分割、继承问题,对老年人婚姻反对意见较大,诸多因素造成了老年人再婚基础薄弱,极易破裂。

  此外,新类型案件也在增多,如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老年人非婚同居析产、旅游服务合同、死亡赔偿金分配等。

  婚前要财产公证 精神赡养应出台细则

  基于上述特征,婚前财产继承问题是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障碍,子女担心财产旁落他人。要想从根本上解除再婚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律师见证,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再婚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双方安度幸福晚年。双方再婚后,老年人和其子女可以通过签署赡养协议来解除老年人再婚后有可能发生的有关赡养义务的纠纷,同时可以一并对生病护理、费用承担、身后事处置等事项予以约定。

  此外,涉及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建议出台精神赡养实施细则,依据国情对精神赡养义务进行量化,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问候”的周期与频率,也可授予老年人所居住的社区或所在社保机构监督职权,社保机构可通过记录子女看望老年人的时间和次数来监督子女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同时赋予老年人享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若子女未按要求履行相应精神赡养义务,老年人可行使相应权利要求子女履行。对侵犯老年人权益如歧视、拒不看望和照顾老年人、忽视老年人精神需求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对于未尽相应精神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惩戒等做出具体规定。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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