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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收入证明引发纠纷 法官提醒一定要签劳务合同

2015年10月28日 19: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昆明10月28日电 (宁梅)虚开收入证明本为帮交通事故遇难者谋取赔偿,却被倒打一耙?本有劳动关系,却因未签劳务合同遭否认?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关系争议案,原被告双方因一纸收入证明闹得不可开交。

  2014年4月17日,唐某在昆明市广福路立交桥南上口附近路段处被李某驾驶的一“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撞亡。同年4月21日,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项目部出具《个人薪金收入证明》,证明唐某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两年,目前任水电安装工一职,近两年平均月收入为3200元,并加盖了“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非经济合同章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技术资料专用”章,用于其亲人和李某协商赔款。

  后唐某亲人唐兴某、胡某以这份收入证明作为重要证据,向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欲争取工伤鉴定赔偿。仲裁院裁决唐某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但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却一审败诉。

  28日下午,该案二审。在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林艳芳称,被告唐兴某提交的《个人薪金收入证明》是唐某堂哥找原告单位一工作人员私下虚开的收入证明,公司并不知情,且所盖印章已于2011年作废。原告公司的工人考勤表和工资表没有关于死者唐某的记录。

  林艳芳还指出,唐某的堂哥曾和公司有过短期合作,而唐某只是和其堂哥有个人雇佣关系,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律师现场陈述称,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了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些,唐某与原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审判员张楚提醒,当事双方因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购买相关保险,导致这场纠纷。用人单位若合法用工、帮其购买保险,则不必承担全额费用用于接下来的工伤赔偿。而劳动者则要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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