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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司机比出剪刀手被处罚 律师:按结果导向处理

2015年10月29日 11:25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 

  虽然交警澄清了这是一起乌龙事件,但是,车上一些看起来无伤大雅的小动作,却确实是可以进行处罚的。

  今年年初,丽水龙泉的小伙子小方,就花200元罚款,“买到”了一个教训。

  今年1月26日下午,24岁的小方驾车行驶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上时,对着监控摄像头摆了一个“剪刀手”造型,没想到刚好被监控拍了下来。

  小方的行为被交警定性为“未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被罚款200元。

  对于这一处罚,丽水市高速交警支队的民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小方在做“剪刀手”的动作时双眼仰视,视线离开前方,右手离开方向盘,万一遇到前方突发情况,高速行驶情况下根本来不及处置,属于典型的“未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六十二条中,要求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其中,对于接听手持电话和观看电视两种行为进行了明确,但是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则没有明确提及。

  “我个人认为,双手是否离开方向盘,可以当作执法的依据。”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傅利彬律师说。不过他表示,实际的生活中,这类违法行为通常都是按照结果导向处理,只有因为这些行为产生重大后果,交警部门才会作出相应处罚,否则多以教育为主。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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