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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动车违法新规引热议:45天未处理将停驶

2015年10月30日 09:0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连日来,“11月起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交通违法须45天内处理,逾期将被停驶”的新规引起社会各界热议。不少深圳市民认为,新规超出了国家有关规定,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

  10月22日,深圳市交警局发布消息称,下月起,机动车违法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将被依法停驶,对停驶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将被罚款300元记3分。11月1日前的交通违法行为超过45日未处理的,不列入停驶范围。现阶段查处范围暂定为,深圳粤B牌照的机动车在深圳辖区内发生的交通违法。

  深圳市交警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处罚的依据是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四十五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对此规定,有市民表示认可。他们认为,很多人都有一种错误认识,觉得交通违法之后车可以照开不误,违法行为可有空再去处理。市民指出,车主应当对自己的车辆相关情况尽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违规车辆的处罚,可进一步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也有不少市民认为,45天未处理就停驶的规定超出了国家有关规定,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如在未送达告知的情况下就处罚车主更明显违背法治精神,立法应当科学、民主,有权不能任性。

  深圳律师王劲松指出,首先,国家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的本意在于支持深圳在改革开放方面开拓创新。交通规则全国是统一的,国家法律在违法罚款上规定了十倍的幅度,已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差别,看不出任何动用特区立法权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深圳交警自行决定给予记分并规定分值,或与上位法相冲突。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送达有明确规定,送达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涉及行政处罚就必须更加严谨了,程序有重大瑕疵,结果必然违法。如果只管后台是否有发送短信记录,而不管车主是否收到,能视为有效送达吗?

  王劲松指出,建设一流法治城市要求特区立法应以民生为本,应当科学、民主,开门立法。交通违法处罚立法更应从行政服务而非便利执法的角度出发,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切忌部门立法、闭门立法。

  据悉,深圳市律师协会针对“45天未处理就停驶”这一新规以网友投票的方式进行意见征集,投票结果显示,85%的投票者选择了反对。对此,深圳市律协表示,将把这些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深圳市交警局等相关部门。□记者  游春亮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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