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演员董璇告网站侵犯肖像权胜诉

2015年11月10日 10:40 来源:沈阳日报 参与互动 

  青年演员董璇照片被沈阳一家公司网站擅自用于商业宣传,董璇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11月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该公司侵犯了董璇的肖像权,判令其在自己网站上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二日,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董璇诉网站侵犯肖像权

  董璇曾出演电影《建党伟业》(饰向警予)、《奋斗》(饰夏琳)、《爱情不在服务区》(饰文璐)、电视剧《婆婆也是妈》(饰马可)、《青春期撞上更年期》(饰冯璐菲)、《闯关东2》(饰宋天月)、《新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饰祝四萍)等,并荣获诸多演艺大奖。董璇曾应邀出任多家知名杂志的封面人物,并为诸多知名产品做代言,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

  2014年10月,董璇得知,沈阳一家公司在其网站擅自将她的肖像放置于网页中部,用于公司商业宣传。使用的侵权照片系董璇的一组明星写真。该公司擅自使用董璇肖像的行为给董璇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董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这家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10万元。

  公司称使用模特照片

  公司辩称,董璇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涉案照片系其本人照片。涉案照片因存在化妆及修图等因素,从照片中无法确认为董璇本人,也无法认定是否为整容后与董璇相似的人所拍摄的照片,不具有明显的标志性和唯一性,无法认定为董璇本人肖像。公司还提供了签约模特李某的肖像权使用协议等证据,因李某的照片与涉案照片存在极高相似性,不能仅凭照片认定存在侵权是事实。

  法院确认,依照董璇及李某本人面貌特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照片与涉案照片中的人物图像相对比,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可以认定董璇与涉案图片系同一个人。

  法院判赔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该公司网站以宣传、介绍其相关美容整形产品为主要内容,使用董璇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其内容涉及公司的经营范围,并附带公司的联系方式,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在公司没有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其网站配图非董璇照片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公司网站在未经董璇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董璇的照片,侵犯了董璇的肖像权。

  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董璇因肖像权被侵犯而受到的损失和公司因侵犯肖像权而获得的利益,故根据董璇的知名度、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董璇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以及董璇维权的支出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判决沈阳某公司在自己网站上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二日,赔付董璇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900元。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网络环境下的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造成精神损害。近年来,随着明星代言的增多,明星被侵犯肖像权的事屡见不鲜,大多数情况下明星们都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正名,以示清白。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编辑:尹璐】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