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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小便宜买了赃车 被判缓刑并罚2万元

2015年11月16日 10:1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今年5月10日,小勇在明知车辆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或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龙门县城西林路汽车站附近以1.2万元的价格向一名叫“岸辉”的男子购买了被害人陈某被盗的黑色东风日产风神牌小轿车一辆。此后,小勇在日常生活中驾驶。6月12日,公安民警将小勇抓获,并取回该车。经鉴定,该风神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5.1万元。日前,小勇被龙门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小勇供述,自己明知道购买无牌无证车辆是违法的,卖方也没给发票、合格证、行驶证等,但出于贪小便宜,自己还是买了。

  龙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勇明知售卖方未能提供机动车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非正规交易场合以明显低于车辆市场价值的1.2万元,购买了鉴定价值为5.1万元的黑色日产风神牌小轿车一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小勇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购买被凿改车架号、发动机号的机动车,应认定被告人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仍予收购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小勇符合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最终,龙门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小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主审法官解释,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机动车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这些情况都可认定为“明知”。因此,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机动车的时候,一定要查看合法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事宜,切勿贪图小利、购买赃物,以身试法。(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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