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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点餐要脸盆大龙虾与店员争吵后打人砸店

2015年11月16日 16:28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 

  食客在烧烤店点餐时故意找茬,要上“像脸盆一样大的龙虾和大羊腿”,借故殴打店员、砸毁物品。好在事发之后他及时悔悟,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获悉,在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中一名男子提供辩护之后,当地法院根据案情作出判决。

  2014年10月23日晚上22时许,刘某某等人走进天长市一家烧烤店坐下。点菜时,三人称要点“像脸盆一样大的龙虾和大羊腿”,服务员告知“没有”。为此,刘某某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后来,刘某某觉得没有面子,遂用店内的啤酒瓶、铁锅、餐碟、椅子等工具,对烧烤店老板、服务员、厨师等人无故殴打。

  根据事后相关部门统计,打砸还造成烧烤店餐桌、以及餐桌上的火锅炉、电磁炉个砂锅、餐盘等物毁损。后经鉴定,损失价值一千余元。刘某某打砸之后,他的同伴又喊来多人,继续殴打烧烤店老板和服务员。

  案发之后,刘某某等人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今年9月,刘某某的妻子朱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赶到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审查获悉,朱某某无固定职业,家庭经济确实拮据。于是,该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刘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相关律师承办。

  近日,此案正式开庭,承办人发表辩护词。据了解,刘某某归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查清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他还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尤其在接受辩护律师的教育后,刘某某充分认识所犯罪行,庭审中主动认罪,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法院最终认为,可酌定从轻处罚,刘某某寻衅滋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滁州网)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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