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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一男子放烟花被炸伤 要求索赔28万

2015年12月01日 10: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宁波12月1日电(记者 何蒋勇)“砰!”烟花瞬间炸裂,戎华(化名)眼前一黑,应声倒地。他万万想不到,自己在外甥满月的喜庆日子会有这么一劫。经鉴定,戎华因此造成右眼低视力二级。1日,记者从浙江省慈溪市法院获悉,求偿未果的他,一纸诉状将零售和批发商一并告上法院,要求28万余元的赔偿。

  喜庆的外甥满月宴 不幸被烟花炸伤

  去年2月5日,是戎华姐姐宝贝儿子满月的喜庆日子。当天,姐姐邀请一众亲友在慈溪掌起某村的为民楼吃满月酒。为了增添喜庆气氛,姐姐还在当地食品店花3000多元买了烟花,让弟弟戎华帮忙燃放。

  “砰,啪!”头两个烟花顺利地在空中绽放光彩。不料,等到点燃第三个,烟花便在还未来得及躲避的戎华面前炸裂。他赶紧用手捂住自己的脸,鲜血瞬时顺着他的手臂滴流下来。一旁的亲友见状赶紧上前扶起戎华,将他送至医院。

  经医生诊断,戎华的伤集中在脸部:双眼眶骨折、双眼顿挫伤、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睑裂伤、颅底骨折、颌面部多发性骨折。虽经治疗,但他依旧因右眼低视力二级落下了九级残疾。

  销售商喊冤 认为是未按说明燃放引起

  因当时销售烟花的食品店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各有其人,而且为该店提供烟花的公司又已注销,让戎华的求偿之路一直受阻。在事发将近1年半后的今年7月,戎华干脆一纸诉状将店铺的名义和实际经营者,以及供应烟花的公司的两位股东一同告上法院,求偿28万余元。

  1日,记者从慈溪法院获悉,庭审现场,被告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力证被告不存在违法销售现象且所售烟花来源正规,认为本事故可能是由于原告未按烟花包装上注明的“将烟花两侧挡板下压270度”的要求操作所引起,要求对事故成因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后,便丢弃了烟花残骸,无法提供鉴定标的物,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庭审结束后,承办该案的张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从法律和情理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并依照法律的公平性原则,最终成功主持并调解了此案。

  如发生意外 一定保存好相关原始证据

  慈溪法院张法官认为,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戎华在要求销售商进行赔偿时,需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其人身受到损害的原因,只有确认是由烟花爆竹存在缺陷造成的事故,才能要求销售商或生产者进行赔偿。”张法官说,由于发生爆炸的烟花残骸已经被丢弃,导致无法进行事故成因鉴定,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戎华受到人身损伤的事实已经发生,根据此案实际和法律公平性原则,进行了调解。

  同时,张法官还提醒,到正规摊点购买烟花爆竹,并按说明小心燃放,如发生意外,一定要保存好“肇事”的烟花爆竹残骸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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