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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村民卖骡归来被杀 案件证据存疑被撤诉

2015年12月04日 14: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昆明12月4日电 (王艳龙)云南红河一村民出售自家骡子后,被他人杀害。公诉机关将熟知该村民习惯的一嫌疑男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许多合理怀疑未得到排除,被害人究竟为何人所害存在多种可能,裁定准许检方撤诉。红河中院4日发布国家宪法日典型案例,该案入选。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得知张某某家出售一头骡子且张某某有随身携带现金的习惯后,产生抢劫之意。2013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元阳县逢春岭乡骂尖村委会瑶山村民小组大田路上,持刀砍击被害人张某某面、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并抢走被害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锐器伤及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红河中院在审理认为,本案据以定案的大部份关键性证据均存在重大问题,胡某某有罪供述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是否有非法证据采集的问题存疑;作案凶器缺失;指认出的重要物证(布带)不能得到合理解释;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前后不一,多处矛盾;鉴定意见漏洞百出。综上,许多合理怀疑未得到排除,被害人张某某究竟为何人所害存在多种可能。

  案件重审期间,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证据出现变化,作出红检刑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红河中院撤回对胡某某的指控。红河中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同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人的起诉。

  红河中院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且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度的情况下,依法裁定准许撤诉,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人的起诉,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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