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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小贷公司“乱象”丛生:法律地位不明确受社会歧视

2015年12月27日 11:4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今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5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65家,贷款余额9508亿元,前三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76亿元。前景可期,但现状堪忧。小贷公司无序生长的现状必须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并引导它们回归正途。

  资金不足是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重要瓶颈。小贷公司融资政策规定可按资本额的100%进行融资。但在实际情况下,小贷公司融资渠道主要是向银行融资,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以温岭为例,多家小贷公司向银行分别融资1至1.1亿元,主要是向国开行和农行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无法享有银行同行拆借2%至3%的低利率,要比银行同行拆放利率高20%至30%,提高了经营成本。而几家小贷公司均认为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或小贷公司间调剂拆解操作可行性不大。另外,“只贷不存”政策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业务操作不够规范、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是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因素之一。一些小贷公司贷款发放较为随意,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放贷后则缺乏对客户跟踪服务和监督,对贷款去向一概不知,诉讼中甚至出现放贷后一个月借款人即携款不知去向的情况。

  客户源较差,诚信度较低也是限制小贷公司发展的原因。小贷公司的放贷对象主要是由银行难以放贷或信用度较低的客户和潜在客户构成,这部分客户资产和偿还能力有限,经营风险较大。特别是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贷款单位经营困难,造成贷款回笼效率低,进一步推高经营风险。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贷公司受到政策和社会歧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5月下发的《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小贷公司定位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但在实际操作中和金融机构存在差距,比如不能享受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在向金融企业融资难得到支持,只按一般贷款企业对待。

  为此,温岭法院法官及相关人士提出建议,希望能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林晨认为,对于小贷公司的发展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才能预防甚至化解信贷的风险。

  目前,要成立小贷公司需要市金融办审批、工商部门登记,并由工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人民银行负责资金流向监测与整体协调推动、金融办负责考核。现实中,工商部门因缺乏专业的金融监管人员,很难进行全方位、专业化的监管。

  “将小贷公司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之下,由金融办、工商部门进行协助管理,同时完善惩戒推出机制。”林晨建议。

  宁波大学法学院郑曙光教授则建议:要定期对小贷公司进行会计审计,对于虚假注资、资本不实、抽逃注册资金,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要引导小贷公司回归本位,面向农户、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坚守“小额、分散”的原则底线,才是小贷公司发展的黄金准则。

  “从法院角度来说,一定要强化自身的司法审查及审判执行。”温岭法院副院长吴宗清认为,应深入研究涉小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对策,加强类型化案件裁判经验的总结,统一裁判标准,在不突破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价值判断方法,大胆创新适用法律,“才能保障小贷公司的合法债权,保护这些股东的投资积极性”。 □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李洁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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