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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中院对曾爱云案作国家赔偿决定 共127万余元

2015年12月28日 17: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长沙12月28日电(记者 傅煜)记者28日从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各项赔偿共计127万余元。该决定已于28日送达曾爱云。

  今年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11年多前的“湖南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因被告人曾爱云三次被作出死刑判决,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今年7月2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宣判后,曾爱云、陈华章、周自然、周清秀均提出上诉。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曾爱云因重审改判无罪,于今年11月12日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湘潭中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2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其赔偿项目及金额包括,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人身自由赔偿金941280.48元(4284天×219.72元/天);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精神损害抚慰金329448.17元(941280.48元×35%);给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被扣押手机的赔偿金2200元。以上三项赔偿金合计1272928.65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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