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军人办假身份证开户存20万元 被查出后取款遭拒

2016年01月13日 08:5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因身为军人不便开户存款,退休军队干部陈先生在2003年用假身份证开户,定期存款20万元。然而,在2008年取款时,银行却以其身份证虚假拒绝付款。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令银行还款。

  陈先生是一名军人。2001年,陈先生想在银行开户存款。鉴于自己是军人,只有军官证,没有身份证,且不便以真实身份开户,陈先生办理了一张名为陈真的假身份证。2003年,陈先生持该身份证定期存款20万元,存期5年。

  2008年,陈先生持存单及该假身份证到银行取款,该银行储蓄所核对后,认为陈先生的身份证系伪造,故拒绝付款。

  陈先生多次到储蓄所协商取款。储蓄所答复说,需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确认不存在陈真其人。陈先生于是与该假身份证标注的住址辖区派出所(新街口派出所)取得联系。经查询,派出所确认名为陈真的身份证是假的,且不存在与该假身份证吻合的人口信息。

  2005年8月,新街口派出所没收了该假身份证,交给陈先生该假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经查,陈真(男,1958.1.1,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1号),查无此人。同时,加盖了新街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此后,陈先生持该证明多次到储蓄所及其上级支行协商取款,均被告知要通过诉讼解决。故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储蓄所返还20万元存款及利息。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所因存单上的存款人信息与陈先生的身份信息不符,不同意放款。但经核实确认,没有陈真其人存在,且无证据表明该存单为他人所有。存单上所留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均与陈先生的信息相符。陈先生持有存单原件,并能提供正确密码,故陈先生主张该款项为其存入,应予以采信。

  最终,海淀法院判令该储蓄所向陈先生支付账户内存款20万元及利息。(记者张淑玲)

【编辑:钱堃】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