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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撞人被索赔81万 肇事者告厂家获赔12万

2016年02月18日 14: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丽水2月18日电 (记者 李婷婷 通讯员 丁海芳)浙江丽水景宁一位85后大学生小柳,因骑着超标电动车将老人撞成重伤,面临81万元巨额赔偿,还被判刑。小柳以产品缺陷为由将某电动车厂家告上法庭。18日记者从龙泉法院了解到,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厂家最终一次性支付小柳12万元。

  小柳是85后大学生,随同父母在龙泉市区打工。虽然家境贫寒,一家倒也其乐融融,但2012年8月的一次电动车事故,却让这个家庭被阴霾笼罩。

  当天,小柳骑着电动车不慎将路上行走的老人刘某刮擦,导致其摔倒头部受伤并昏迷。两分钟后,一名90后大学生柯某驾驶电动车,碰撞到小柳侧翻的电动车后,又从之前已倒地的刘某胸腹部碾过,造成刘某左侧肋骨骨折。

  由于伤情严重,被撞的刘某先后7次住院治疗,造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十项费用共计98万余元。2013年11月,刘某某治疗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法院根据案件情节、性质等,依法判定小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1万余元;同时判处柯某赔偿17万余元。根据鉴定结果,小柳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由于小柳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

  81万的巨额赔偿,对于小柳一家来说简直难以承受。尽管他们东拼西凑,赔偿了受害方少部分经济损失,但未来该如何偿还这比债务,他们不敢想象。

  然而,肇事电动车用户手册上的一些文字,却触动了小柳的神经:“一种适合于城镇道路上(特别是在非机动车道上和在乡村公路上超低速或低速行驶的个人交通工具,额定乘员和通行原则与电动自行车相同,并警示使用者勿驶入机动车道行驶。”

  小柳认为,既然说明书上写了和电动自行车相同,勿驶入机动车道,那么这就应该是一辆非机动车,而事故最终认定这是辆机动车,说明厂家的产品和说明书上描述的不符,厂家的产品有缺陷。

  2015年6月底,小柳将台州某电动车车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柳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84万余元。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厂家同意一次性支付小柳12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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