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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吁明确基层监督职责 铲除“村官腐败”

2016年03月08日 14: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刘相琳)“管多了不叫自治,不管就不是自治,是自流。”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巴南区委书记李建春8日在北京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条例,明确上级部门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挤压“村官腐败”的生存空间。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推进,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开始在农村基层聚集。加之国家对“三农”补贴力度逐年加大,村官的权力寻租机会随之水涨船高。而农村基层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机制也不尽完善,导致村干部违纪违法案频发,其中不乏有涉案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巨腐村官。

  李建春说,导致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既和基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相关,也与基层村组织特有的组织生态有关。农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由农民兼任村支书和村长,管理自治水平有限,三资问题突出。在他接到的信访件中,有四分之一涉及到三资管理问题。

  “监督管理有难度,源自监督没有明确的依据。”李建春说,在《村民自治条例》等管理条例中没有表述上级部门的监督职责和范围。上级部门在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时,理不直气不壮。

  然而让李建春欣喜的是,各地相继出台了农村三资管理办法。他表示,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到什么程度和深度,既体现了村民自治管理,又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不过他认为,农村工作监督管理涉及面广,不仅仅只有三资问题,希望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或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强化镇街党委政府对村居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李建春认为,社会治理中最薄弱环节是村一级自治组织,主要问题在于村社干部队伍不稳定,没有真正承担起社会治理职责。由于是自治组织,村干部的待遇不尽一致,这也导致了村官腐败发生。他建议,对村干部在社会治理中具体发挥何种作用需清晰定位,进而明确其身份待遇,让他们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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