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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交司机被害案”一审宣判:凶犯被判死缓

2016年03月18日 09: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3月18日电 (记者 崔佳明)2015年7月25日晚上,扬州市公交集团驾驶员钱某被人持刀刺击颈部致死。18日,记者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判令张某赔偿死者近亲属丧葬费等费用。

  2015年7月25日晚9时许,张某(男,1973年出生,扬州人,扬州某热电公司职工)在邗江区邗沟路卜扬加油站南对面的古邗沟风光带内,用弹弓往北侧的树上打钢珠。期间,钱某(男,40岁,扬州市公交集团驾驶员)自驾轿车稍带同事途经此处,因发觉车右侧后门有异响,停车查看。后钱某告知同事,轿车可能被弹珠击中,就到绿化风光带内搜寻。

  在风光带内,钱某发现张某后,质问他有无打弹弓。张某否认,并急于离开现场,被钱某拦截,双方发生争执、扭打,双双倒地,滚向河边。在此过程中,张某持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击钱某的头颈部等处,钱某呼喊“救命”,张某驾驶摩托车逃离,将自戴的迷彩帽遗落在了现场。

  案发当晚,群众报警,医护人员赶至现场,发现钱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钱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击颈部,致左颈外动脉及颈内静脉破裂后急性失血而死亡。经检查,钱某驾驶的轿车右后门外侧有一圆形凹孔。

  案发后,张某将作案所用的弹簧跳刀、摩托车、衣物等物品扔掉,并提取现金,通过淘宝办理尼泊尔签证,准备逃跑。2015年7月29日早上,张某准备逃跑时,被警方抓获。

  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5日、3月17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张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可对他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依法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张某赔偿死者近亲属丧葬费等费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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