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 法院判储户未妥善保管需担责三成
中新网连城4月12日电 (陈立烽 江其焱)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12日披露,该院对一起因借记卡被盗刷引起的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马某因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密码被判承担30%的责任。
去年10月15日,马某在连城县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个人借记卡。同年10月23日,马某收到短信提示,得知该卡在重庆市上清寺附近的ATM机取款19600元。10月26日,马某到开卡银行处查询并打印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随后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在与银行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马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被盗刷的金额、产生的手续费及诉讼费、律师费。
诉讼中银行辩称马某在收到短息提示后并未立即报警,不排除马某本人持卡到重庆或将卡和密码交给他人到重庆取款的可能,即使是马某的借记卡被他人盗刷,马某对密码的泄露亦应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个人借记卡,即与该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行负有保证马某存款的安全和承担随时支付的义务,而马某作为持卡人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本案中,马某虽然有证据证明自己未离开连城,证明争议款并不是使用真卡并由其本人支取,但马某持有银行卡并掌握密码,在没有其他证据及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推定马某对密码没有尽到保密义务。另一方面,银行对自己发行的卡的真伪负有识别义务,计算机处理系统从技术上尚不能充分保障储户安全而导致马某所持银行卡账户内存款被他人用伪造的银行卡冒领,其错误明显,结合本案中双方过错的大小,遂判决马某承担30%的责任,银行承担70%的责任。(完)